关于某工程中途停建争议事项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关于某工程中途停建争议事项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徐慧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某工程中途停建争议事项司法鉴定案例。鉴定过程中围绕原被告双方在的四个争议事项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解剖。虽然只分析了四个争议点的问题,但工程造价白数据组成具有前后关联性,所以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组成进行关注和统筹考虑。

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仅仅是用专业的视角对争议事项进行一个简单工程造价数据的提供,还需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去判断争议事项计价的合理性。

1.案例背景

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施工合同,于2019年6月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1)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2)幕墙、消防、室内装修、外墙涂料、铝合金门窗及弱电智能化等由甲方分包并约定了计价细则;(3)暂定合同总价(含税)20300万元。其中措施费(包含总措施费+其他措施费)包干价为1836.18万元;(4)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模板、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管井降水)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价包干;(5)约定了结算时人工调差的计算办法;(6)约定材料可调差价的材料种类仅指钢材、商品砼、水泥、商品砂浆、砌块及安装工程中非甲供、甲控的安装主材,其他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可下跌,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调整方法:以工程建设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6期)除税信息价作为投标基期价格,各单体工程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可调材料除税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涨跌幅超过投标基期除税信息价±5%时,超过部分(不含5%)予以调整,差价部分仅计税金,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7)约定脚手架执行综合脚手架并说明综合脚手架包含内容如下:考虑了内外墙砌墙脚手架内外墙粉刷脚手架、混凝土浇捣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字架层高超过3.6米的脚手架增加费及檐高超过20m脚手架增加费等所有脚手架费用,结算时除合同丝定可调整的内容外,其余均按中标价包干,工程量按照综合脚手架的定额计算规则,以建筑面积计算

施工期间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了四次补充协议:(1)2020年11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临建生活区搬迁造价以355.04万元包干;(2)2021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现场回填土施工,临建大公区搬迁造价以121.41万元包干,约定回填土方计价金额;(3)2021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局部楼栋停工补偿费用1300万元;(4)2022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四约定:a.施工图预算转为定总价25663.40万元(税率9%),并说明该金额不包含原合同中约定的可调差人工费、材料费以及部分设计变更(包括技术核定单)增加的工程量价款、现场涉及的款项等,也不包含前几次补协议中已确认的包干价款;b.关于合同总价调整的说明;c.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细则;d.工程身工方面的要求;e.对涉案的局部楼栋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的重新约定,开工时间调整为2021年月22日,竣工时间调整为2023年10月30日。同时明确涉案楼栋原合同中约定无法申报南通市双标化工地验收,甲方同意原合同第十一条第(十款)关于“甲方将扣除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加费,并按2元/m(建筑面积)对乙方进行处罚”的约定不再执行的补充说明。

双方约定对现场签证变更部分涉及的工程价款,于2022年8月底审核完成。

由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滞后的原因,承包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发包人递交停工通知并在停工通知中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向,2023年1月23日工程全面停工,目前涉案楼栋施工至主体封顶。

2.案件争议具体焦点

(1)双方对局部涉案楼栋未施工部分工程的扣减计价存在争议。

(2)合同价外图纸设计变更签证部位工程造价双方未达成一致。

(3)关于甲供材料保管费是否计取问题的争议。

(4)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事项是否计取以及计价方式的争议。

3.司法鉴定前期的准备工作

收集司法鉴定资料,为司法造价鉴定提供计价依据:(1)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2)原被告的鉴定申请书(3)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各1份)、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补充协议(四份) (4)工程竣工验收单;(5)经双方核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转总价包干的造价成果文件(注:提供电子版计价文件);(6)施工图纸(含纸质及电子档文件);(7)设计变更的相关文件(含设计变更图纸);(8)《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施工期间合同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9)甲供材料的领用单及采购合同;(10)申诉方提供的造价文件;(11)其他与计价相关文件等。

4.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鉴定人员就上述案件事由的情况概要结合庭审笔录,并查看案卷的相关资料得出信息如下:

(1)甲方认为局部楼栋地上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3663.33万元,乙方认为地上未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291.26万元,两者的争议差距2372.07万元,甲乙双方如果已确认施工图合同价款的组成,那么可以用已确认的合同计价文件,把未施工部分的内容(包括实体部分、措施部分的计价)等进行扣减就可以了,难点是要判断其实体中实际未施工的范围,措施项的关联扣减。因此这项争议需组织现场踏勘实际已完工程的施工现状,从而判断需鉴定工程的具体计量范围。

(2)合同外图纸设计变更部分的计价,是根据设计变更图纸,结合现场情况来判断是否计价。可视部分在现场直接取证,难点是隐蔽工程无法判断实际是否施工项,按所提供的资料作为计价的依据,数据单列,供法官参考。

(3)甲供材料保管费的计取,首先查找合同条款中是否有此事项的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建议双方协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按相关计价文件执行。

(4)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否计取及计取方式都是个难点。此项属于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理解应执行索赔事项的条款,作为索赔事项时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9.13.1条中明确说明,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需符合两个前提条件,9.13.2条款中说明了索赔的时效及处理程序。结合原合同中对索赔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的总价措施费是总价包干的方式,如参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苏建函价【2022】333号文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中的防控费取费标准执行,又与原合同的计价方式不符等争议。计算基数如何去确定让能让双方都认可的一个结果。

5.司法鉴定过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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