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厂区新建项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某制造厂区新建项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南通皋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雍良

随着建设市场的日益繁荣,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大型建设项目中,涉及多个施工单位和复杂的合同关系时,纠纷的发生更是难以避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下,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一活动具有复杂性、契约性和专业性,要求鉴定工作必须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规则和鉴定依据方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此外,住建部还颁布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1.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的是某制造厂区新建项目,该项目由办公楼、宿舍楼、室外工程、门卫、1#车间、2#车间的土建、安装等多个单位工程构成,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发包人A厂公司与B建设集团和C建筑公司分别签订了多份施工合同。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导致在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D某在结算价款上产生了争议。争议主要涉及三份合同工程的实际施工范围、以及钢结构的材料购买方式等问题。

鉴于双方无法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自然人D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为自然人D某,被告人为A厂公司,第三人为B建设集团、C建筑公司。根据本案争议焦点情况,需要确定涉案工程整体工程造价结算价金额,因此受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主要争议为三份合同工程实际施工范围的问题、确定本次造价鉴定的范围、钢结构的材料是自然人D出资发包人购买施工是否为包工包料等。在鉴定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三份合同的施工内容进行详细梳理和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施工的情况。其次,对于实际已完工程内容超出施工图纸范围的部分,需要明确其结算方式。此外,还需要核实部分施工内容是否确为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并从结算价款中扣除。最后,对于钢结构材料的购买方式,需要确定是由自然人D出资还是由发包人购买。

为了确定涉案工程整体工程造价结算价金额,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这一鉴定工作不仅有助于法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科学的结算依据。

1.1合同情况

在本案中,A厂公司与B建设集团和C建筑公司之间涉及三份关键合同,详细情况如下所述。

第一份合同:2016年6月5日由B建设集团与A厂公司签署的,被命名为《某项目施工合同》。这份合同的核心内容规定了B建设集团需要承包的具体工程范围,这些工程包括办公楼、宿舍、1#和2#车间的基础建设,以及1#车间的制作安装,签约合同价1297万元。

第二份合同:2017年3月5日由C建筑公司与A厂公司签署的,同样是一份《某项目施工合同》。在这份合同中,C建筑公司负责承包的工程范围有所不同,主要包括1号车间的行车梁制作、安装、门卫,以及厂房的内外给排水系统。合同价款1300万元。

第三份合同。2017年8月20日由C建筑公司再次与A厂公司签署的,是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前两份合同相比,这份合同涉及的工程内容包括新厂区的设备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道路、签证工程等,合同价853万元。

这三份合同是A厂公司与B建设集团、C建筑公司之间工程结算的依据,也是在案件审理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

1.2合同履行情况

在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中,我们对A厂公司与B建设集团、C建筑公司以及自然人D某之间的工程结算情况进行了解。根据目前的情况,本项目在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之时,大部分主体工程如车间、办公楼、宿舍楼以及室外场地等已经交付使用,仅局部配套工程尚处于修整阶段。

根据A厂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已付各项款项共计约3500万元。但B建设集团、C建筑公司以及自然人D某提供的财务证明与这一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源于多个方面,主要原因是际施工过程中的增减项以及双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性质不同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到各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对本案的工程结算款及财务决算金额逐一进行了梳理、认定。

2.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2.1案件争议焦点

(一)争议焦点1:三份合同工程实际施工范围?

在涉案新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A厂公司与B建设集团、C建筑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承包范围分别为:合同一“办公楼、宿舍、1#、2#车间基础、1#车间制作安装”,合同二“1号车间行车梁制作、安装、门卫,厂房内外给排水系统”,合同三“设备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道路,签证工程等”。原告认为三份合同均为其实际施工,三份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后续签证的工程内容都是其结算的范围。

被告A厂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造价应当结合竣工图做整体鉴定以剔除重复部分,合同外未经同意的擅自增加或变更的施工范围不予认可,并且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图范围内少部分工作内容为其另行委托其他施工人员完成,并非所有现场的实际存在都是原告施工的范围,在结算中应予以扣除。法院在审理时要求双方对各自说明的施工范围或者施工范围调整举证说明。

(二)争议焦点2:如何确定造价鉴定的范围?

涉案工程有三份施工合同,竣工图由B建设集团、C建筑公司分别盖章制作,但实际施工人同为一人,原告D某认为鉴定范围首先应包括施工图设计所有内容,所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鉴定应当按照固定总价的形式,包括其他签证及费用的计算鉴定。

被告认为鉴定范围只应该包括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图纸以外以及原告所主张的额外的但不能提供证据的内容不在鉴定单位之内。并且所签订的三份合同中有重复的内容,鉴定时应当扣除重叠的部分,不应按照“固定总价”的类型结算。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本案鉴定的范围的确定,可以以施工图范围的工程整体鉴定,分别签订的合同,计价不一致的,又涉及工程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建议一并以工程所在地同一时期计价依据执行。

(三)争议焦点3:钢结构施工是否为包工包料?

本案中还涉及到了自然人D某的财务证明问题,其提供的财务证明与其他方的差异存在复杂性。在施工过程中,原告D某与发包人A厂公司、承包人B建设集团、C建筑公司之间财务往来较为复杂,包含了工程款、垫付材料款、劳务款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对各方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对争议金额进行逐一核实。

原告认为工程合同签订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鉴定应按照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结算。被告A厂公司提供材料证明钢结构主材及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的辅助材料均为其提供,认为1#车间钢结构、2#车间钢结构为包清工工程。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实际钢材为被告购买,双方之间的财务往来另行作为付款扣款,鉴定人员工程造价鉴定时以甲供材计算。

2.2造价鉴定难点

(一)造价鉴定难点

1:如何鉴定三份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款?

根据鉴定规范:鉴定人在进行工程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循合同中所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然而,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可能无法直接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方法。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选择与合同约定相近的原则,如施工图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或概算、估算等方法进行鉴定。

本案涉及的三份工程施工合同,其承包范围和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例如,合同一中的承包范围包括了“办公楼、宿舍、1#、2#车间基础、1#车间制作安装”,而合同二中则涉及到了“1号车间行车梁制作安装、门卫,厂房内外给排水系统”。同时,合同三又涉及到了“设备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道路,签证工程等”。可以看出,这三份合同在工程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

为了准确地进行工程鉴定,鉴定人需要对这三份合同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比较。首先,需要明确每份合同的承包范围和内容,了解它们之间的重叠和交叉部分。其次,需要考虑到每份合同的签订时间不同,以及结算方式为总价合同的特点。这意味着,鉴定人需要打开“固定总价”,按照报价清单的组成、实际施工的时间段、施工单体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重新对三份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计算施工图预算。重新梳理的三份合同的单位工程名称见表-1。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合同一

1

办公楼土建

2

宿舍楼土建

3

1#车间基础土建

4

室外工程(雨、污水)

5

办公楼安装

6

宿舍楼安装

7

1#车间安装

二、

合同二

1

门卫土建

2

2#车间基础土建

3

1#车间吊车梁(材料甲供)

4

1#车间钢结构(材料甲供)

5

2#车间吊车梁(不含材料)

6

2#车间钢结构(材料甲供)

7

1#车间增加排水安装

8

2#车间安装

9

门卫安装

三、

合同三

1

厂房内外地坪

2:钢结构工程是包清工(包工不包料)还是包工包料?

本案原告D某与发包人A厂公司、承包人B建设集团、C建筑公司之间财务往来包含了工程款、垫付材料款、劳务款等,原告认为工程合同签订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鉴定应按照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结算。被告A厂公司提供材料证明,钢结构主材及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的辅助材料均为其提供,认为1#车间钢结构、2#车间钢结构为包清工工程仅应计取人工费。

按照《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材料、机械的方式。包工不包料: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实际钢材为被告购买。

根据上述情况,鉴定人按照根据合同约定的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计算工程总造价,对被告所购买的钢材、辅材、油漆等作为甲供材料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3:合同外签证、费用的如何鉴定?

按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解决工程签证纠纷时,工程签证明确了相关费用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工程签证发包人只签字未明确表示同意的,能证明实际完成的可以做出鉴定意见供判断使用。但如本涉案工程签证资料均为手工书写绘制难以辨认,发包人、监理人未签字、盖章认可,不符合“工程结算资料”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无法辨认且承包人无法证明现场为其所完成,因此不能作为结算鉴定依据,鉴定人应以法律证据缺失为由作否定性鉴定。

原告主张的结算申报价中合同外签证单及其他费用约523万元,未能提供有效的图纸、双方签证单等证据,鉴定人员无依据计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竣工图中没有涉及,但是已经实际施工的部分不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之内。

3.鉴定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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