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商业项目的已完工程造价、损失、可得利益

某地商业项目的已完工程造价、损失、可得利益

江苏中莲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 阴晓敏

1、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7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发出某项目招标文件。2021年6月18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递交投标文件。

2021年6月20日,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21年8月10日,该工程开工。

2021年8月16日,原告就合同条款等事宜提出异议,双方商榷未果,原告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未签订。

2021年11月17日,该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

2021年11月18日,被告发函原告加快落实合同签订事宜。

2021年12月23日,原告接被告口头通知中止施工进行清算。

2022年1月4日,双方签字确认了《2022年春节前施工现场完成量确认》确认单。2022年1月20日,原告完成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全部施工任务。

2022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停工报告,要求与被告完成停工清算交接工作,项目全面停工。2022年8月2日,原告向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7月6日原告申请案涉已完工程量造价按照政府定额计价进行鉴定。2023年8月31日被告申请按照招投标文件计价标准及计价规范进行鉴定。

1.1合同情况

原告于2021年06月20日中标被告某地项目,双方未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中约定,该工程报价方式为基准价工程量模拟清单+费用清单,基准价清单固定单价包干,费用清单总价包干,标后核对后转总价包干。中标金额251578780.30元。

1.2合同履行情况

该工程于2021年8月10日开工,截止2022年1月28日工程停工时,地下工程完成72%,地上部分完成44%。

1.3司法途径

2022年8月2日,原告向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其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对某地项目的已完工程造价、损失、可得利益进行鉴定。

2023年7月6日原告申请案涉已完工程量造价按照政府定额计价进行鉴定。2023年8月31日被告申请按照招投标文件计价标准及计价规范进行鉴定。

2、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2.1案件争议焦点

(1)违约责任认定

原告认为案涉项目因被告原因延迟开工,且被告存在违法分包,大土方、部分降水、桩基工程、14#楼售楼处被告违法分包。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关于招投标的工程范围、工程期限等不应当做变更。另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被告要求原告全部承担,但按规定要各自缴纳。最终案涉项目应被告要求停工,综上没有签订合同违约责任在于被告。

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照投标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且要求大幅修改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条款,认为原告之所以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因是原告觉得当初的投标价格过低,其利润无法保障,最终原告不响应招标文件,不履行已盖章确认的投标文件(如:费用清单、配合费清单、承诺函等),导致总承包合同无法签订,责任在于原告。

(2)计价方式不同

原告认为该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为模拟清单,不能客观反映该工程实体造价。主张按照政府定额进行鉴定计算。

被告主张按照招投标文件计价标准及计价规范进行鉴定。

2.2造价鉴定难点

因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28日施工中断,除降水作业持续进行外,案涉工程现场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现场大型机械如塔吊、各种材料、半成品、施工物品曝露停滞较久,各种停工损失随时间推移与日俱增。故该案例的重点难点在于工程停工之后各项损失鉴定。因违约责任判定权在于法院,如何与法院判定思路高度吻合一致,是鉴定人员需要提前预判并呈现在鉴定结果中。

(1)降水费用

案涉工程停工后降水持续进行未中断,鉴定将停工前(施工期间)、停工后依据相关降水时间记录资料分别计算相应降水费用,以供法院参考使用。

(2)停工后损失之塔租赁费

停工之后塔吊租赁费,鉴定根据原被告双方不同主张拆除时间分别列出租赁费供法院使用。

(3)可得利益

原告主张可得利益1600万元,无相关举证资料。根据南通市统计局2023年统计年鉴建筑业分地区建筑业财务情况(2022年),全市建筑业利润率3.31%,通州区建筑业利润率5.26%,案涉某县建筑业利润率2.95%,供法院质证判断使用。

3、鉴定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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