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列分析
江苏中莲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 姜菊红
引言:近几年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呈增加趋势,合同双方越来越多的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法院委托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对于原被告的争议,应该如何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既能达到鉴定的深度,又不超越司法鉴定的职责范围,作出专业的鉴别和判断,供法院法院判决。本文拟通过实际案例,探讨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对原被告争议如何做出独立、公正的专业分析,并探索了专家咨询法等多种鉴定方法。
1.案情简介
1.1合同情况
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约定了钢结构柱、梁、桁架、刚墙板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
1.2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完成,结算时发生牛腿应当套外框柱的价格还是外框梁、外框梁中21层、21M层、22层、31层、31M层、32层为桁架层的综合单价、上下弦和斜撑的综合单价、核心筒内构件的综合单价、钢材量是否应加损耗、签证及索赔费用等争议进行鉴定,争议金额达六千四百多万元。
1.3司法途径
原告公司提起诉讼就争议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我司进行鉴定。
2.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2.1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1800吨牛腿应当执行外框柱的价格还是外框梁的综合单价价格;
第二,外框梁中21层、21M层、22层、31层、31M层、32层为桁架层,该执行桁架层还是梁的综合单价;
第三,上下弦和斜撑应该执行什么综合单价;
第四,核心筒内的节点应该执行什么综合单价;
第五,材料调差的工程量是否应该乘以材料损耗系数及材料调差时间;第六,签证和索赔的费用;
2.2造价鉴定难点
本案合同签订时约定为固定单价合同,但没有按照图纸具体明确图纸中所有构件的类型,固定单价的构件类型不完整,导致在工程结算时,构件类型的定义双方争议非常大。
3.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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