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某住宅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江苏全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薛冬华

1.案情简介及合同情况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涉项目原告,以下简称鉴定申请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涉项目被告,以下简称鉴定被申请人)签订《某项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是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该项目由高层和附属用房,高层住宅组成,施工合同采用暂定固定总价形式(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版施工图纸75天内完成基准价模拟清单项和工程量的核对,双方根据核对结果调整造价,并签订合同造价调整补充协议书,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质量要求为合格率100%,所选用的工程材料、构件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

1.1合同履行情况

施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一期项目的几栋建筑施工至约定楼层,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已满足首次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后由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各种原因,导致本案涉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且前期已完工程项目的进度款也迟迟未予支付。

1.2司法途径

申请人于2022年5月将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及停工产生的损失报送被申请人审核,在实际结算办理工程中,双方存在的争议问题较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多轮谈判,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此,申请人于2022年8月将被申请人起诉至某人民法院,主张以合同和工程签证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并诉求被申请人应对其违约而造成申请人损失进行赔偿。

2.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2.1案件争议焦点

已完临时设施费计算的争议。申请人诉称施工前期已将临时设施按照双方确认的临时设施布置图施工完成,需按照临时设施实际完成的费用计取,被申请人辩称投标时临时设施费是并入综合取费中的(清单为港式清单,综合取费税率为12%,综合取费中包含临时设施费、管理费及利润等内容),无法拆分投标时临时设施费的具体取费,且投标时临时设施费是按照费率计取的,结算时也应按照已完项目的产值为基数计取临时设施费。

备案人员停工期间的费用索赔。申请人称本案涉项目自2022年3月31日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但施工合同一直无法解除,本案涉项目备案人员资质证书一直保留在本案涉项目上,无法解除,该部分人员或留置于施工现场,或留置于单位,无法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对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申请人辩称,与被申请人确认过留置于现场的人员的数量,该部分人员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余未要求留置于现场的备案人员无法证明是否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该部分人员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

轮胎式起重机费用计算争议。本案涉项目由于施工许可证一直未能办理下来,导致塔式起重机无法安装。一期项目的地下室及楼栋的施工全部是利用轮胎式起重机进行垂直运输,各类型号的轮胎式起重机台班使用数量较多,投标清单中零星项目中已约定各类轮胎式起重机使用台班的单价,但该价格远高于市场价。申请人又称,本案涉项目是由于被申请人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才导致使用施工现场只能使用的轮胎式起重机,该部分结算应按照合同清单中零星项目中的轮胎式起重机价格计取。被申请人辩称,一期项目利用轮胎式起重机施工是与申请人协商过的,且现场大量使用轮胎式起重机,应不属于施工合同约定所谓零星项目的范畴,应按照市场单价计取。

降水工程计算争议。本案涉项目降水费用按照费用包干计取,由于本案涉项目只施工了一期项目部分,其余楼栋未施工,申请人称已按照降水方案将管井全部施工完成,且有37口井从管井施工完成时至本案涉项目停工时一直处于降水状态(该部分降水井的数量双方都予以确认,降水时间由于该费用包干,施工期间双方都未予以确认)。被申请人辩称降水费用按照合同清单为包干项,但本案涉项目只完成了一期项目的地下室,其余地下室均未施工,故结算需按照已完地下室与总地下室的筏板投影面积比例进行折算。

索赔的争议。申请人称本案涉项目是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期间申请人与各班组人员解除了相关劳务合同,并对班组人员进行了相关赔偿,部分材料一直留置于施工现场(钢管,扣件,活动板房等),以及停工期间资金成本等,故本次申请索赔费用较多,且该部分索赔费用确实为申请人实际发生的费用,需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被申请人辩称根据合同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5.1.1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九十日以上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从第九十一日起,发包人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零点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不得以违约金低于其损失等为由再向发包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5.1.2约定: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赔偿等全部责任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故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计取。

2.2造价鉴定难点

1.数据获取难度较大

本案涉项目由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情况暂停了施工,导致一些合同清单中按项包干项目的数据无法确认,如基坑降水的时间等。

2.技术分析难度较大

本案涉项目施工合同条款以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较为复杂,需花费大量时间对鉴定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及公证资料进行鉴定。

3.证据不足

本案涉项目签证资料中有些工程量确认单只有申请人签字及盖章,无被申请人签字,只能证明事项确实发生,但无法确认具体工程量,且该部分工程量已经隐蔽或已拆除。

4.施工界面确定难度较大

本案涉项目由于只完成了一期项目部分,其余区域未施工,故需要多次踏勘现场确认施工界面,包括各楼栋预留钢筋的长度,二次结构施工的范围,装饰工程施工的范围(各楼栋都有展示区)等。

3.鉴定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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