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关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羌晓毅 汪琪

1.案情简介

原告(某地某公司)与被告(某地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 原告已于2019年3月28日前已完成此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

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竣工验收单已由被告现场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原告根据已签字确 认的工程量执行合同结算方式制作细分月份结算书,总结算金额为8379316.93元。于2019年6月 30日前陆续全部交给了被告审核。截止诉讼开始,被告未完成审核工作。

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委托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结算内容进行造价鉴定。

1.1合同情况

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执行江苏省建筑工程定额2014年版本(以下简称定额),工程取费按  附件1《安装、防腐保温工程取费表》计算,费率按税后下浮12.5%计算本工程价款,发包人提供  施工用水电的水电费按工程造价的0.9%在结算中扣除(承包人自行解决部分除外)。承包人按本  合同约定提供与合同结算总价等额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所有防腐保温类材料均由乙方提  供,材料价格按附件2《防腐保温类材料价格表》进行结算。人工费调整执行《苏建函价(2018) 15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人材机调差后只计税率,其  他费率不再计取。材料、机械价格执行调差如下:按合同签定当月的指导价调差。工程量计算依据: 工程量计算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新颁布的《江苏省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消耗定额》中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指施工图纸实施成实际成品的消耗量。运输、储  存、施工的损耗不能另外计价)。”

1.2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已于2019年3月28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和工程量 确认记录。

1.3司法途径

截至诉讼开始,被告仍未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仍未完成工程的审核工作。 鉴于被告迟迟未能完成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原告特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造价鉴定。

2.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2.1案件争议焦点

2.1.1确认过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合法性;

2.1.2执行地方定额过程中的准确性;

2.1.3鉴定内容的合理性; 2.2造价鉴定难点

2.2.1原告坚持认定,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由被告签字确认,工程量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被告认为签字内容未上报公司审核,虽然有现场人员签字确认,但是内容的真实性存在疑义;

2.2.2在地方定额的执行过程中,如何合理使用定额、总价措施费项目和费率标准、安装超高 费的计算等,原被告双方均有不同意见;

3.鉴定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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