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来三种计价思维方式的变迁需要一些老年人来复盘

预算定额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的思维有何不同?

 

一、预算定额计价方式中工程计价的依据为施工图纸。

      在这个时期内,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其中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投标单位则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
      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是施工图预算的计价基础。编制标底价或施工图预算时,可依施工条件作适当调整。按施工图预算加增减价结算的工程,对于确需调整的内容应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
     工程结算时,竣工结算价款应为施工图预算与合同变更增减费用,而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连同变更价款的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计算: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定额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中标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分项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发包人审定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采用施工图预算包干的工程,则首先必须要有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同时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包干费的计算基础、包干内容和包干费率,其包干内容包括设计变更、临时停水、停电损失、施工图预算中未包括而完成该项工程施工需要的其他费用,但按实结算或以结算代替预算的工程则不适用包干系数。
     所以预算定额计价时期工程招投标、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均为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尤其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标底价和投标报价均以施工图为依据展开计价工作,因此施工图是其计价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的依据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依据则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并经中标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即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而不是依照施工图纸进行投标报价,其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即工程数量有无偏差,其完整性,即清单项目有无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变更等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招标人)承担,而非由承包人承担。

    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招标人会要求招标文件后附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而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因此这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这两者不能完全和准确地反映招标范围即施工图纸的相应内容,则极易在工程结算阶段引起诸多矛盾和纠纷。

     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结合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一起阅读理解,除设计变更外,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不全的情形,但投标人为满足招标人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而必须完成的工作,投标人应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为此类项目另外支付费用”之类条文,则属于霸王条款,不符合有关国家计价规范的规定,而此类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往往仍然会出现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漏项等导致工程结算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文,如此前后不一致的约定,则是产生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的隐患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应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

三、工程总承包方式中则是按“约”报价、按“约”施工,并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结算,而不是仅仅以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为准。

      其中的“约”即为“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并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等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依据不再是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往往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清单也不会成为结算的依据。而在招标阶段时,发包人如能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则应采用施工总承包,而不应采用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时,也不再是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应在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的基础上,自行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以满足发包人要求,即按“约”施工,并根据其合同进行竣工结算,其竣工后的施工图纸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乃至施工图预算或竣工图结算也并非理所当然地成为结算依据,其结算依据仍然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所以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方式,与预算定额计价方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均不同,在其计价过程中,如简单把预算定额计价方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移植过去,则易产生大量工程造价纠纷,同时亦非推广工程总承包的初衷和目的所在。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三十年来三种计价思维方式的变迁需要一些老年人来复盘 (qq.co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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