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扣还电费时能按生产用电电费扣除吗?

           

          某工业厂房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将水源和电源接至施工现场边缘即红线位置,施工现场内临时设施及施工用水、用电等所需管线和设备敷设、安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水、电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投标报价后含在合同价款中,其费用包干使用,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同时合同还约定,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水、电费用按挂表计量,由发包人统一向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缴纳,在财务决算时根据水、电表示数及当地政府定价从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

          该工程自开工后,所有施工用电及生活区用电均接入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电变压器并开始组织施工,但该项目中工业厂房竣工后,发包人由于试生产调试需要向供电部门申请了正式生产用电,而此时该项目中的综合办公楼仍在施工中,因此发包人要求仍在施工中的综合办公楼电费也应按生产用用电费用进行缴纳并在财务决算中扣除,由此引起造价纠纷争议。

           施工过程中的用电费用包含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机械耗用电量、夜间照明、暗室照明以及生活区部分的生活用电等,根据该工程合同约定,其中的施工机械耗用电量、夜间照明、暗室照明等含在工程分部分项及各单项措施项目费中,生活用电则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以上费用均含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在办理发承包双方竣工价款结算时,其费用不做任何调整。而在施工合同没有专门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该部分用电费用在计算投标报价及合同价款时,均应按施工用电电费缴纳即相应成本支出进行考虑,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按施工用电单价及实际电表示数进行实际电费缴纳并在财务决算中予以扣除,此种原则和做法是最为公平合理的。

          而该工程在申请了正式生产用之后,其生产与施工同时进行,其后电费均按工业生产电力单价进行缴纳,即按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素计算调整电费,其单价已远远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及确定合同价款时的计算标准,同时电力单价的缴纳标准提高亦非承包人承包范围及其应当承担的后果,因此该工程在财务决算中不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申请正式生产用电后的电力差价费用,电表中由于生产所用电费也不用由承包人承担。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建设工程扣还电费时能按生产用电电费扣除吗? (qq.co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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