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试行)
通建价〔2016〕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进一步明确“甲供材料”计价方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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