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的尽头究竟是什么?

某工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投标并签订固定合同,计税方式为营业税。
项目实际于2016年6月份开工,过程中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单位按照业主的要求实际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签订的补充协议表述为根据本项目不含税价格一致的原则,将本工程的营业税计税方式改为增值税计税方式,并进行结算。
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求直接将原来营业税3.477%调整为增值税11%。
咨询方则纠结于如何将中标价款转换为11%增值税的计算基数?
2016年5月1日开启增值税时代,从此再无营业税计税方式。
当时曾呼吁工程招标得暂停,不然要乱。
果然曾有一个工程,当年4月28日营业税价格中标,5月份签合同已是增值税时代,业主要求将所有投标价格中的材料费除以1.17后,工程税金由3.377%改为11%。
施工单位当然不同意,我营业税的报价,谁能断定我的价格就一定含了17的增值税,凭什么?
专业问题本不该如此,其实根据当时的文件,是预留了救生通道的,本工程只需要签个补充协议,原合同价款约定不变,本工程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税并办理价款结算即可,即3.477直接改为3.36,并保证甲供材税前扣除就好了。如果掌握政策,事情就是这么简单,谁也不亏,合同价也不需要动。

而这个工程的补充协议说本着本项目税前价格一致的原则如何如何,其实就已经做错了路。

其一造价或者说合同价款中的材料价格之类其实是象征性的一个数字而已,看不出什么税前价格税后价格。

其二营业税时代那是属于价内税,无所谓什么材料税前价格。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两者之间根本无法衡量同一标准和口径的税前价格。

其三施工企业实际采购材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跟合同综合单价价款没有任何关系。

其四还有大量无法以及没有开出增值说发票的工料机价格如何衡量其所谓税前价格?

其五协议也只是说本项目本着税前价格一致的原则,言辞含糊,并未说明白是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还是工程价款的税前价格保持一致?

所以这种工程,本该按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并缴税,则天下太平。

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出一般增值税发票,这种要求可以理解,增加发包人的进项税抵扣。而如果是政府办公楼教学楼之类则无此必要。

承包人当然可以拒绝,因为也许本工程已经无法有更多材料进项抵扣,按一般增值税开具发票会增加财税负担。

承包人当然也可以同意,那按一般计税方式申报缴税即可,如有财税成本增加,可同时向发包人索赔。但是如同协议所说“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将营业税计税方式改为增值税计税方式并办理结算”,同意了之后,只是改变了计税方式而已,或者说是缴税方式而已,而如何办理结算呢?却还是按合同约定。

补充协议的种种,并没有改变,也无权和无法改变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如何形成最终的合同竣工结算价款,只是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而已,而不是按工程发票调整税率,更不是按材料采购发票调整单价,因为这些缴税方式材料开票方式的调整等是否影响结算价款的计方式,却都没有合同相关的约定,因此不可以如此形而上学。

因此类似工程如合同约定价款为100*1.03447=103.447万元,那就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的结算方式计算出工程结算价款,注意这段工作才是造价咨询应该干的事。之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去缴税,税金则是在双方谈妥的含税销售额的基础上缴税,就是103.447万元/1.11*0.11=10.25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税金,然后承包人自己想辙去找进项税抵扣,找不到就可以向发包人索赔,而这段工作已与造价咨询无关,该是财务专业人员的事了。

简言之,这种补充协议一签,缴的税已经不是原来那个税了,而竣工结算价款却还是那个合同价款。

因为这是两个时空世界的事情,是不可以相互穿越的。

2016年那些彻夜难眠的夏夜,最后得出结论,营改增跟工程造价专业其实并没有直接关系。

不出意外的话,以上文字必有大量同行看不懂或无法阅读理解。

所以造价的尽头究竟是什么?

只是建模提量?只是套定额?只是翻信息价?只是利用鄙视链强加于人?

并不是。

造价的尽头是哲学,文学,法学,工程学,市场学,纵横学,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学识和信息,去博弈和协调,最终达成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且共生共赢的大结局。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造价的尽头究竟是什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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