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文前后约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某工程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在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有关条款中约定工程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相比存在缺项、漏项的,而在工程价款变更有关条款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及工程量偏差导致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调整。
某工程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前者约定本工程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其设计成果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同时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后者又约定本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与原招标清单不符等工程变更时,相应价款应作调整。
此类工程同一份施工合同文本条款本身前后内容矛盾的情况往往给承发包人双方履行合同时带来极大的困扰。
同一份施工合同文本条款本身前后内容矛盾的情况应属于合同中有争议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所以此类情况应由承发包双方进行协商,根据行业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变更合同,如果非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施工合同条文前后约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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