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工程取费问题等几件小事。

井点降水或深井降水按大型土石方取费?并没有这个说法,降水工程的工程类别应该按主体工程取费走,如果觉得降水比较简单就要按大型土石方取费,那么垫层也很简单,是不是也要按大型土石方取费?大型土石方取费仅仅针对土方的挖运填而已。我们这个行业的价值取向在于规则的遵守,而不在于基于利己的利益权衡。
世人并未意识到人工材料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还可以利用消耗量和指导价调价差是国家给的福利,但这却会毁在独立费上,世上却也没有独立费这个概念,投标一时爽用了独立费,却没有人工材料的消耗量,结算时如何调差?用定额量?用标底量?谁来为此背书?我们这个行业缺少对专业的敬畏之心和珍惜之情。
同在建设口子中的造价专业过于小众,所以一般人很难理解这个专业,或者把这个专业想得很简单。比如投标报价时大家普遍考虑的是普通扣件式脚手,而施工到一半的时候,国家发文推广盘扣式脚手了,一时各方严令搭设,却没有人意识到此举对施工企业投入和结算价款的影响。天下并没有免费的午餐,施工单位的付出也需要有相应的回报。此种情况如果来自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必须要改扣件式搭设为盘扣式,价款作相应调整,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同时如果有外界明确的必须搭设盘扣式的要求,或者发包人要求改为盘扣式,或者这种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合同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这才是合法合规,而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才是造价人的圭臬。
标底按3.441%计算税金,开来的发票是11%,结算价款是否应增加7.559%?标底按11%计算,开来的发票是3%,结算价款是否应扣除8%?当然不是这样,首先结算结算发生的故事,都已经跟标底没有关系了,而跟合同与投标报价有关系。而 合同结算价款的形成依据是合同,而不是发票,即便工程合同明确约定政策性风险应调整,那营改增的政策性调整绝不是造价层面上的,而是财税成本面上的。3.441%、11%、3%各种不同的税率计算背景、基数都不同,岂能简简单单调税差?结算价款的形成一定是按合同约定。

原文作者: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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