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们以为是签证的“签证”,其实并不是。

工程签证的定义:
关于工程签证其实绝少有规范性的文件,最早2005年江苏省造价管理总站曾经发文:“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有效工程变更签证的认定原则,签证单上必须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三方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事件。”
2013清单计价规范则是有其术语规定: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因此所谓工程签证就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工程签证的法律定位
法理上,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的补充合同,是整个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签证获得确认后,即成为合同双方行为的规范。
已获得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签证,均可作为在工程形象进度款中间结算或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计过程中不做另行审查。
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只要双方确认,签证就是日后工程结算的证据。
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的关系
广义的工程签证主要分为三类,即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和工程联系单。这三类签证的内容、主体(出具人)和客体(使用人)都不一样。因而所起的作用和目的不一样,结算时的重要程度和可信度也不一样。但实际上变更通知、工程联系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程签证。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联系单等不是工程签证,发生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行为不一定发生工程签证行为。一般来说,工程签证大部分是涉款的,它是仅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行为。只有在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等行为发生了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事件时,才进入工程签证程序。当进入工程签证工作程序时,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则成为签证的内容,而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则成为签证的附件。

如设计变更未必高枕无忧,它只是设计图纸的补充内容,应该作为竣工结算的一部分,在一般工程中有较高效力和可信度,但是不要以为设计院来的通知就天生可以调整价款,比如说,EPC中的施工企业拿到了设计院的变更通知单,就未必能调整价款,有关经验教训触目惊心。
技术核定单类似于事实婚姻但不受法律保护,就是一些常见的坑,本身也不能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往往只代表承发包双方同意采用某种技术手段和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必须触发费用的调整,此时发包人即便只会加盖一个孤零零的公章,其实也是意味深长,而发包人如果没有任何的签字盖章,则会是一个大麻烦事件。
工程联系单是典型的单相思,单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材料供应商谁都可以发出,往往只是单方面针对某个事项的事实陈述,而不是整个事实的确认依据,也不能直接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以上种种,如果想要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一定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触发工程签证的签认,开启工程签证的正式流程,并作为工程签认的附件,才有其积极意义。
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
1.签证主体必须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而且同时签认,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不是签证,因为签证是一种互证。同时其他主体签发的文件不属于签证,如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所作的设计变更就不属于工程签证,而属于设计文件的一部分。
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作出的签证具有法律效力。
监理人员对于技术签证的签认属于其工作职权范围之内,应为有效,但对经济签证的签认没有明确授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必须要看合同。
3.签证的内容是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责任事件,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工程量变化和费用的变化等核心内容。
4.签证性质为发承包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并成立或生效应满足一般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即双方必须就涉及工期顺延和费用的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通常表述为双方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同意即建设单位批准等。
工程签证一般构成内容及格式
工程名称;签证内容;签证编号;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因此理想中完整的工程签证不只是一份签证,而是是一个完美的报告文学,有背景、有情节、有高潮,签证的事情是什么,涉及依据是什么,由此产生什么后果,相关的技术措施有无变更,工期价款是否有所变动,变动多少,各方主体能否确认事实,相关变动同意与否,价款调整与否等等真实意思表示清楚到位,而不是态度暧昧只盖章,不签字不表态,因此有时监理人发包人肯签个情况属实,费用由审计确定,都是意外的惊喜。签证的问题导致工程纠纷的往事历历在目,一定要分析原因的话,那就是商务团队在各方主体中的话语权太低,同时各方主体的专业素养、责任心、公平心和文学水平支撑不了一个强大的商务团队。我们的同行什么时候不再把自己定义成算量师建模师,而是定义成商务团队,这些事才有救。
工程签证的效力及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不仅对于发生变更的事实予以肯定,而且对于发生变更的费用也直接予以肯定的工程签证,直接按约计入结算价款。从法律角度可能是这样,但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中还是未必。
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是未对变更的费用予以定量确认的工程签证,在结算中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方法确定变更费用。

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即便工程签证已经很完美,但每一份签证都不算一个孤立的价款结算事件,而是要把它放到施工合同的大背景大框架去衡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签证,才能进行相应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签证的理想流程

图片[1]-很多人们以为是签证的“签证”,其实并不是。-造价e星球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很多人们以为是签证的“签证”,其实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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