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也要有经典传世之作鸭!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本工程非主要建筑材料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主要材料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涨跌风险。
(2)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3)本工程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以内的风险及其他应考虑到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竣工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12.2合同价款调整
12.2.1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2.2.2人工工资调整:
1.本工程人工工资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指导价时,其人工差价不予调整。具体按如下办法执行:
①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其结算人工工资单价价差调整公式应为(当P1≥P0):
P=Pn-P0-(P1-P0)
式中:P——结算人工单价调整价差
Pn——施工期间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
P0——合同中让利之后的人工工资单价
P1——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
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如施工合同中有未确定让利幅度的人工工资单价,其结算人工工资单价价差调整公式应为:P=Pn-P1
式中:P——人工单价调整价差
Pn——施工期间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
P1——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
③人工费调整公式为:∑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单项措施费工程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应人工消耗量×P(如该人工消耗量严重偏离正常水平,发包人在计算时有权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价差部分不下浮,并计取相关费用及计取规费和税金。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12.2.3工程变更仅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发生变化时的价款调整。
Ⅰ、定义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招标控制价中对应于P0的综合单价(如招标控制价中出现共认的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时,可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进行修正)
L—总价浮动率,计算公式如下:
L=(1-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100%,式中的中标总价和招标控制价均应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及其相应的税费。
L1—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浮动率(1-P0÷P2)×100%
Ⅱ、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a)当工程量变化在±15%幅度以内(含±15%)时,S=Q1×P0;
b)当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且L+5%≥L1≥L-5%范围内时,S=Q1×P0;
c)当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5%,且L1>L+5%或L1<L-5%时,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①当P0>P2×(1-(L-5%))时,S=1.15Q0×P0 +(Q1-1.15Q0)×P2×(1-L);
②当P0<P2×(1-(L+5%))时,S=1.15Q0×P0 +(Q1-1.15Q0)×P0(即S=Q1×P0)。
d)当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15%或项目取消,且L1>L+5%或L1<L-5%时,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①当P0>P2×(1-(L-5%))时,S=0.85Q0×P0 +(Q1-0.85Q0)×P0(即S=Q1×P0);
②当P0<P2×(1-(L+5%))时,S=0.85Q0×P0+(Q1-0.85Q0)×P2×(1-L)。
12.2.4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发生变化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时的价款调整。
(1)本工程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其相同清单项目单价执行;
(2)本工程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①有两项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部分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其余不变。变更项的单价确定办法根据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同比例下浮计算,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须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计算新增综合单价时,《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无信息价的材料,在施工前,由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交需认价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表等内容,由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价,认价部分费用不参与下浮。
②若材料(或品牌)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或品牌)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品种的采用投标价;没有投标价的,只调整两种材料(或品牌)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应根据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同比例下浮计算,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须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计算新增综合单价时,《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无信息价的材料,在施工前,由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交需认价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表等内容,由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价,认价部分费用不参与下浮。
12.2.5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变化时的价款调整。
(1)本工程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其相同清单项目单价执行;
(2)本工程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①有两项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部分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其余不变。变更项的单价确定办法根据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同比例下浮计算,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须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计算新增综合单价时,《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无信息价的材料,在施工前,由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交需认价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表等内容,由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价,认价部分费用不参与下浮。
②若材料(或品牌)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或品牌)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
同品种的采用投标价;没有投标价的,只调整两种材料(或品牌)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应根据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同比例下浮计算,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须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计算新增综合单价时,《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无信息价的材料,在施工前,由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交需认价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表等内容,由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价,认价部分费用不参与下浮。
12.2.6措施项目费价款调整
12.2.6.1本工程单价措施费用中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费、施工降排水、高大支模模板费支撑增加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12.2.6.2总价措施项目中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费、已完成工程机设备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非夜间施工照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智慧工地费用、BIM使用费等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赶工措施费费率以投标报价为准,结算时其费率低于1.5%时以投标报价为准,高于1.5%时,按1.5%计算。其计费基础为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除税工程设备费+单价措施项目费”。
12.2.6.3模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纸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第二十一章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2.6.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以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为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费基础为:经结算审核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除税工程设备费+单价措施项目费)。
12.2.6.5按质论价费
本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国家优质工程奖)时,费用计取方法执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国家优质工程奖)时,不计取按质论价费。
12.2.7材料暂定单价价款调整
在工程结算时,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方确认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其材料确认价格与材料暂定价格差价部分应计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价差部分仅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12.2.8专业工程暂估价价款调整
在工程结算时,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公开招标的分包工程价款应按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相应工程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结算并调整总承包合同价款。计算公式如下:
(1)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工程均为一般计税方式,其总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公式应为:
(A-a+B)×(1+9%)
其中:A:总承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原专业工程暂估价未调整)
a:总承包工程中原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相关计取规费
B:专业分包工程中经审定后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12.2.9总承包服务费结算方式:
(经结算审核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工程设备费)*2%
12.2.10暂列金额结算方式
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调整相关的规费和税金。
12.2.11市场价格价格波动导致价款调整
根据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6]22号):
1.主要建筑材料为:商品砼、钢材,其他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2.承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幅度b应为5%: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单价价差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为基准(缺信息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格与2023年第6期当月的材料信息价格的差额。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信息价)/该材料总用量。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调整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应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如材料消耗量严重偏高超出正常水平,发包人在计算时有权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钢结构中钢材每月实际使用量以安装工序完成当月的工程数量乘以该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钢材消耗量(如材料消耗量严重偏高超出正常水平,发包人在计算时有权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进行计算。
5.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的计算: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工程基准日当月所采用的材料信息价格为基础,信息价格涨、跌幅度在b以内(含b)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b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①上涨超出b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信息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②下跌超出b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信息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信息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6.主要建筑材料差价仅计取规费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8.本合同条款与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6]22号)有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2.2.12税金价款调整
12.2.12.1.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按一般计税法缴纳增值税,并提供一般计税法专用增值税发票。本工程计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方法如下: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实际缴纳增值税税率)。
12.2.12.2.增值税调整方法参照通建价2018(20)号文。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也要有经典传世之作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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