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后模板费用如何索赔?

很多年前曾经困扰本瘦的一个问题就是,脚手架模板此类措施费定额使用时,常常有人会提出某工程实际使用时间或搭设周期远远短于正常水平,或短于定额工期,所以应扣减定额当中的材料含量。

本瘦刚入行时,花了很长时间才搞明白这些事,也算是个青年时代的阴影。

脚手架和模板工程编制定额时,考虑的都是材料为施工单位自有,且在现场的合理消耗。但是这些材料不是一次性用完,是可以周转使用的,所以定额消耗量不是实际使用量,而是指的是这些周转材料,如钢支撑,木方,模板等单位工程量对应的实际材料使用量经过N次周转使用报废后,折算并摊到每次使用单位工程量中的摊销量。当前还能从定额计价中算到木方费用的人们,真的要感谢还在编制定额的那些人。

所以,定额中的周转材料消耗量与其周转次数有关,而与施工周期无关。至少施工单位多采用租赁形式,则与此无关了。

但是,这里的周转次数是指周转材料本身周转到报废后的次数,关于这些,我的第一本书里有详细的介绍,如木模板的周转次数定额中考虑为五次,即综合考虑木模板一般能够总共使用五次后即报废,无法继续使用。而这个周转次数是材料本身的周转使用次数,不是某工程中模板的使用次数。

如同本文开头提到的困惑问题一样,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人们混淆了定额计价与施工单位成本投入的概念。

作为施工单位成本投入的角度上考虑,一般会投入三套模板进行施工,如果赶工期的话,还会在前期增加投入,但这个跟定额的周转次数和定额消耗量是没有关系的,当然一般这个工程干完了,模板基本报废,木方还能继续周转,那么在投标报价中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模板及木方的消耗量的。

所以遇到工程建设未竟而中途停工时,模板费用如何计算索赔费用呢?

个人觉得每一个招标工程不管是国标清单还是港式清单,都应在投标报价中明确自己的材料周转次数以明确材料消耗量,并与施工方案相对应,这是对发包人的承诺以及价款结算的依据,而实际准备几套模板,则与此无关,那是施工单位自身成本投入和控制的概念。

其次是停工后双方应及时止损,保全证据,不再合作的话将还在产生费用的材料及时撤场,还能继续合作的话双方及时清点并照看好材料,避免风吹日晒迅速报废,尽量使之还能继续周转。

至于费用的索赔,大家都把重点关注在残值上,其实拆下来的模板,堆在现场日晒雨淋,时间一长还能有什么残值呢,如果有残值又如何量化呢?施工单位也不至于舍得把原版木模板堆在现场等复工,复不了工恰好可以按原价计算残值?

停工后复工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合理利润,承包人索赔的重点倒不在于模板费用的损失,其实没有模板费用损失的问题,这个工程停工不停工,完成现有工程量承包人都需要采购相应数量的模板。

而问题在于,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停工导致模板周转次数戛然而止,材料突然报废无法继续周转,使得承包范围之内的模板单价提高,原合同单价无法继续履行。

所以我们的所谓索赔是不是应该从合同计价的角度来谈,而不是施工单位的实际投入成本来谈?

已完模板工程量,核查其实际周转次数,并以此次数调整合同单价中的周转次数计算其实际消耗量作为模板结算费用,其已拆除的模板木方,如需估算残值的话,残值应从模板结算费用中扣除,并交由施工单位处理。

未拆除模板工程量,应以一次性摊销数量调整合同单价并作为模板结算费用,后续拆除如需估算残值的话,残值应从模板结算费用中扣除,并交由施工单位处理。

未施工部位而已投入新制作的模板,停工时间过长报废的话,可参照未拆除模板工程量进行处理。

而如果仅从施工单位直接投入成本方向来考虑的话,其如何投入属其权利而非义务,合同双方各种应当履行的义务还得从合同开始谈起。毕竟对于模板而言,施工现场实际的投入和周转次数,与合同中承诺的投入和周转次数是两码事。

本瘦久居象牙塔,长于隔岸观火旁观者清,短于眼高手低纸上谈兵,友人布置作业,却易辗转反侧,还勾起青年时代的阴影,以上终归还是一家之言,诚需指正。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停工后模板费用如何索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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