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工期价款调整文件解读之工期顺延和赶工措施费

新冠疫情事件的定义
关于新冠疫情事件的定义,应该已经是定论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7.1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

图片[1]-疫情导致工期价款调整文件解读之工期顺延和赶工措施费-造价e星球

 

工期顺延问题

疫情导致工期顺延的问题清单计价规范和20年省文件均有表述,是应当顺延,本文件进一步作出了量化公式

图片[2]-疫情导致工期价款调整文件解读之工期顺延和赶工措施费-造价e星球

 

工期顺延其实落实到具体工程中有很多特殊情况

图片[3]-疫情导致工期价款调整文件解读之工期顺延和赶工措施费-造价e星球

 

其实从3月中旬这个文件发布的时候,建筑工地上的管控即逐渐升级,相对正常状态下施工而言,的确在这个特殊情况下,对工期的影响是非常之大的。因为疫情影响工程工期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说相关部门明令要求工程必须停工;比如说施工企业为配合本地区防疫形势要求,主动停工停产;比如说工地出现感染情况不得不停工;比如说因为人员和材料流动的限制无法正常施工而不得不停工或半停工。
因此执行文件的时候应注意,如4月7日至4月15日那段时间全城静止的时段或类似时段,或者有工地出现感染病例而要求停工的时段,应该属于政策性停工的。其他时段,很多工地也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停工或半停工阶段,比如说混凝土进不来,那必然属于关键工期,因此工程实质上处于停工阶段,而不同的工程其工期阶段不同,在疫情防控期受到的工期影响也不同,所以工期受到的影响各不相同,也很难量化其降效所影响的工期,所以防控期间的工程影响顺延系数一律定为50%。
运用这个公式的时候也很简单,有政策性停工的时候,工期顺延,没有政策性停工的话,工期顺延就为0.疫情防控期为30天,那工期顺延15天。

工期问题其实要注意两个方面的事,一件事情是施工企业应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各个防疫及行业主管相关部门的文件,发包人指令,双方来往函件等,以及记录工地实际情况的一些证据材料等,最终应该与监理人通过现场签证的形式达成共识,确定疫情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数据,在此过程中有关建设各方主体都有责任共同确定其具体内容,这就是所谓共体时艰吧。另一件事就是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应当声明由于疫情这个不可抗力导致了工程延误,但我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减少了发包人的损失,应此请求工期相应顺延,并免除相关责罚。工期顺延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需要免责。

赶工措施问题

图片[4]-疫情导致工期价款调整文件解读之工期顺延和赶工措施费-造价e星球

 

文件其实说了公道话,当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和顺延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后,如果竣工工期也顺延则无事,如果发包人要求仍按原定竣工时间竣工或甚至还要提前竣工的话,承包人须在原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另外增加赶工措施费,可能包括人力物力的追加,这个费用应当是由发包人支付的。

俗话说不能又要马儿跑得快又不让马儿吃草就是这个道理。

文件给出具体费率也是为各方主体解套,但具体费用执行文件的前提是顺延的工期和赶工的工期一定要有明确的量化数据,如这个数据缺失,则很难计价,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的赶工措施方案和现场签证,方能计价。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疫情导致工期价款调整文件解读之工期顺延和赶工措施费]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