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们造价专业的一体两面性

其实很多问题我们要透过表面看本质,本行业的事情有时同一件事在不同的合同框架和时空背景下有不同的解读,远不是如何执行文件和如何套用定额那么简单。

比如商品混凝土泵送费的取费问题

建筑工程中商品混凝土甲供或者商品混凝土的价格通常已经含了泵送费,而这个泵送机械费理应是江苏14定额里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基础,那应该如何调整呢?

作为公开招投标的清单计价工程,此种情况如何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作为固定单价结算,用不着有人再行置喙。而作为定额计价工程却应套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定额子目,如混凝土价格中含泵送费用,其定额中有关机械泵送费用在计取管理费费用后再扣除。

比如施工现场的发电机组问题

通常在施工过程中考虑到施工期间可能会有突发停电事件,但是降水工程却不能停,所以承包人理应现场配备应急备用电源主要为局部供电所用,如果一切正常,这个费用是不需要单独计取的,这也是承包人的义务,但是如果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现场不能正常供电,需要承包人使用发电机组,这就应当另做别论了。只不过承发包双方的证据链要充足,比如是业主提出的要求,承包人的方案和价格得到认可并实施等等,有这些完整的证据链,最后才能结算成功,毕竟这不是一笔小费用。

比如塔式起重机和自升式起重机有什么区别,其安拆费用和场外运输费用如何计算?

在公开招投标的清单计价工程里,这些费用往往就是一笔头包干,简单而粗暴,虽然不再追求精细化但是也没有后患,但是正儿八经的定额计价中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是指通过连接件将塔身基础固定在地基基础或结构物上进行起重作业的,可分为塔身高度不变式和自升式。也就是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的一种。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指依靠自身的专门装置,增、减塔身标准节(即附着式塔式起重机)或自行整体爬升的塔式起重机(即内爬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在1000KNm以下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其台班单价、安装拆卸费及场外运输费用参照相应规格型号的塔式起重机标准执行,并没有相应的定额了。

比如说赶工措施费的问题
工期被发包人强行压缩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并不是合同工期大大短于定额工期,结算时有可以计算赶工措施费的,合同再怎样荒腔走板,却也是承包人自己签的,因此除非合同有专门的约定,这种情况是无法计取赶工措施费的。而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发包人要求在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压缩工期,那应该另行讨论赶工措施费的计取问题了,此时则要看双方的博弈水平,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承包人自己提前竣工的话,那就提也不要提了,除非合同有提前竣工奖励。

比如说关于配合费的问题

如果问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的话,只有一个答案就是按合同约定。而越来越喜欢躺平的专业人士们却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无论是清单计价体系还是定额计价体系中的专业术语和名词中并没有这两个概念,而只有总承包服务费,如果一定要有所链接的话,费用定额里总承包服务费1%的费率类似于总包管理费,2—3%的费率类似于总包配合费,如此而已。

比如说基准期的问题
准确的讲法应为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这个概念是用来对比施工期与基准期的工料价格涨跌幅度从而决定是否调整工程价款的。当今变局中稀奇古怪的事情也多,比如说一个PPP大项目,先签订一个框架协议,然后各个单项工程依次开展,那各个单项工程的基准期就以单项工程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如果半途中PPP金主换人,需要重新签订合同,那已经开始施工的单项工程基准期不应有变,而未施工的工程的基准期仍然可按实际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确定,乱局之中,从计价的角度也只能如此了。

比如说钢梁计算规则中8mm的问题

公开招投标的清单计价工程不存在这个问题,清单计算规则没有这个规定,正儿八经的定额计价工程中这8mm属于焊缝损耗,严格按定额规则的话,如用钢板制作焊接则应计算,如用成品H型钢设计钢梁时,则这个8mm就不存在了。

当然成品型钢构件的计价问题争议也很多,如为清单计价,一切尽在综合单价的报价中,随你怎么算。如为定额计价,这种H型钢成品钢檩条钢梁安装应执行CZ形檩条或成品钢次梁定额子目,而成品H型钢的制作费用就在其构件材料价格中去考虑了。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论我们造价专业的一体两面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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