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们一起追过的固定价格合同

很多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的条款时,可能忽视了合同价格形式这一最基本的专业表述。

合同价格形式只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三种。

固定价格合同区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除此无其他正确和规范的表述。

固定单价合同除了综合单价要约定,另外其实还有更多的其他计价内容需要约定,没有特殊约定那就按当前计价体系来。

先说当前的固定单价合同。很久以前的定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方式称为工料单价法,现在地产商的计价方式如港式清单或模拟清单,追求语言洁癖如本瘦者,对这些名词是相当感冒的,因为这样的名词表述缺乏专业素养和文学素养,太过于随意和口语化了。但这种计价方式每个工程量的清单单价中含所有的直接费(分部分项和措施)间接费和税金,才是真正的综合单价法。

因此我们现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实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计价方式而已,是从工料单价法到综合单价法的过渡阶段而已,他虽然号称固定单价,但只是固定了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费的清单综合单,除此之外的总价措施费规费税金还要按规定计取。

那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及苏建价[2016]154号附件1计算程序规定,总价措施项目费及规费计算公式不计“工程设备费”,即“工程设备费”不作为计算总价措施费及规费的计算基数。

如某工程根据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分体空调机、多联机空调机等应属于设备。承包人投标报价按材料计算,未执行规定按设备计算咨询人根据施工合同及费用定额规定进行结算审计,单价执行投标综合单价,分体空调机、多联机空调机按设备计算,不计取总价措施费及规费,未改变投标综合单价,未违背合同的价格形式。承包人不认可,提出设备部分计算的措施费及规费已在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预算价让利部分综合考虑,主张按投标的计价方式按材料计算。

这个纠纷其实双方的认知都有问题,13清单计价规范以来,从材料和设备费用都是应当计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了,但在现有的计价体系中,设备费用不是总价措施费规费等的计算基础,因此在计取这些费用时是应该扣除规费的,这跟投标时计算的方法还有让利什么的并无直接关系。

因此大家应该对当前国标清单计价中的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有个清醒而深刻的认识,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只是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而已,其余总价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同样要有明确的约定,没有专门约定而执行当前计价体系的话,设备费的确不应该计算总价措施费和规费,更不存在计取之后再自动让利的讲法。

除非合同约定总价措施费规费根据投标报价包干,那本工程就不该扣了。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针对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价款的量价和其他费用的包干,没有明确的专门的约定,总价就是包干的不可以调整。

再说说当前的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双方约定的这个工程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量和价和措施费规费税金的包干,除非合同约定之外,这个包干的总价,是不作调整的。

因此问的最多的就是这个问题,某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其人工指导价、税金税率变化等政策性风险一律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该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中税金计取为10%,开具增值税发票中的税金则为9%,则本工程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其价款中的税金税率需要扣除1%吗?

而营改增后,承包人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其实际缴纳的税金(即增值税发票中的销项税)与合同价款中的税金税额及合同价款的结算无关,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方式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其人工指导价、税金税率变化等政策性风险一律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则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其人工指导及实际缴纳的税金税率的变化应不予调整其工程价款,结算时不应扣除1%的税金。

所以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总价固定,这种合同不按发票中的税率来调整价款,如果要看发票调工程价款的话,发票中的税金比合同中的税金低了要扣,那发票中的税前价格比合同中的税前价格高了,要不要增加呢?显然不需要。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履行合同约定即可,其他都不是造价专业的事。

真假EPC,其实一眼就能看穿,后者的所谓固定总价,是在自欺欺人。

对于部分EPC工程而言,人们以为他是固定总价,其实并不是。通常不管有没有方案,都会有一个投资天花板,有的连这个都没有,然后历史性大倒退地采用费率招标,之后在开工后采用施工图预算这个早就退出历史舞台的名词同比例下浮进行审核,审核后签署补充协议“转固”(这又是一个没有文化底蕴和专业素养,的名词),于是大家都让自己相信这就是固定总价合同了。而这个过程中前期的施工图预算,即便通过审核,离真正的竣工图结算还有十万八千里呢。

但是,既然是施工图预算,除非合同有专门的明确的约定,否则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等所有计价体系中存在的费用,和现场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应当足额计入。所以这种计价方式,很难说是不是一种又在往工料单价法的方向的退化?

所以本行业的特色就是,不要过于沉浸式地算量套价之类,要关注历史潮流、行业规则和文字表达,尤其是力透纸背的文字论述,有时远胜于千军万马。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这些年我们一起追过的固定价格合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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