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不在的营改增以及按质论价费用如何计取?

某工程约定该工程确保鲁班奖,按合同价款的1%进行计取,如未获得鲁班奖,按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扣除。

按这样的合同条文表述,这个费用应该属于工程奖罚费用,那就应该不在工程结算中考虑,而在财务决赛中进行考虑。

在财务决赛中考虑这些奖罚费用,最终形成的支付金额,也是要开具发票的。

所以问题又来了,这个费用要不要计税?在营业税时代,税率不高,一般会忽略这个问题,而营改增之后,税率不同,就不一样了。如果说它的计算规则为合同价款乘以1%,那么它的金额就是含税的,似乎有点牵强。这种计算方式无非就是确定一个奖励费用的金额而已。

如果是本文开头的条文表述的话,假设计算为100万,那就是奖励金额,是在财务决算中直接支付的。而支付的同时也是要开具发票,承包人有纳税的义务,因此开票后到手的金额其实只有91.74万,其余作为销项税上交国家。所以合同约定的奖励费看上去很美,实则没这么多,承包人还是吃了个暗亏。那如果计税呢,发票金额就是109万,又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又会多承担一部分进项税。

所以在营改增之后,其实事事都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这种奖罚费用的问题也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好其具体金额为税前费用还是税后费用,根据增值税征税方式的本意,还是应该作为税前金额进行约定为宜。

但是,在现有计价体系中,这个工程质量奖不应再作为财务决算中的奖励费用或者是倒扣费用,而是应作为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以总价措施费的形式进行计价。
在工程建设中,承包人天生本无义务为发包人在建项目评得优质工程奖,本身的义务也就在于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产品,一分价钱一分货,发包人要想获得质量更优质的工程,是要多付钱的。而发包人无要求,承包人自行评选优质工程,发包人却也无义务支付评优费用了。

一定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承包人创建某项优质工程奖,才存在工程按质论价费用的计取问题。
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在建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紫琅杯”优质工程奖。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也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式。
发包人提出创建目标后,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所以不应再将这个费用作为简单粗暴的财务奖惩方式,而是应该纳入总价措施费中,作为不可竞争费按合同约定进行计取,在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得到体现。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无处不在的营改增以及按质论价费用如何计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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