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问题之五大要素

小说的构成要素是人物、环境和情节,而关于工程建设中,出现工期延误时,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下跌能不能调,如何调,其实是在做一篇大文章,也是有其构成要素的。

要素一比如说背景,首先要界定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通常需要有充足的书面材料和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工期延误的理由和责任不在承包人,即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如何调整工程价款才有的谈。

要素二比如说法理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这就是法理依据,无论从法规还是情理,确由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应由发包人承担,这个结论毫无问题,的确没有理由让承包人承受和消化这段时间内的材料上涨幅度,前者没有转嫁的权利,后者也没有承担的义务。

要素三比如说细节问题,@如工期延误时间应以原合同计划竣工时间为准起算,其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所发生工程量的材料价格上涨应由发包人承担(这才是延误期间的真正含义,而不是指延误施工后的实际开工时间,毕竟在原合同时间内的事情还是要受原合同约束)。@包括价差调整范围,则未必受原合同约束,工期延误期间的工作量是合同之外的事,承包人有权对延误期间的所有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提出调价诉求。@基准期材料价格的确定也是应该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对应的材料价格为准,而不是以所以标底价格编制依据为准、@工程延迟期间的材料调差时,并不是人们想象的,承包人还应承担一部分风险幅度,如5%,此时承包人并没有这样的义务一定要再为发包人承担部分差价。@价差部分是否下浮是否取费同样是这个道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省市相关调价文件均未规定其材料差价必须下浮。

要素四比如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发承包人不是矛盾的对立面,而是矛盾的统一体,材料价格暴涨暴跌,发承包人双方各有各的难处,一定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既要保护好国有资金的安全,却也要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素五比如说人物,任何矛盾冲突,包括今年以来合同正常工期内的材料价格暴涨,甚至以后的暴跌,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畴,将来如何调整,都是需要故事的主人公,就是合同主体即承发包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解决,所谓冤有头,债有主,解铃还须系铃人,就是这个道理。最终如何解决要素三中的具体问题终归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如何解决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问题之五大要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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