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业的事,首先是合法合规,其次才是合情合理。

鲁迅说原本没有路的,人们走多了便形成了路。但走多了形成的路未必是正确的路。

常常的看到合同条文会是这样:约定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在15%以内部分的工程量按其投标报价扣除,减少超出15%部分的工程量,就按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单价扣除,所以大家想想看,这种约定条文导致甩项之后会有两种情况,这跟投标人报价有关,当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清零之后,承包人什么都没做,其价款有可能要么倒扣,要么倒找,对不对?
还有一种条文会是这样:当合同约定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部分,将其投标报价和按下浮后的招标控制价单价相比,哪个高就按哪个扣除,那这种约定条文必然会导致甩项之后出现倒扣,对不对?

这种条文约定当然不对,违背了13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尤其是工程量大幅度减少时,为了保护承包人的预期利润所以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单价应予以提高,而至于怎么提高,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只是大家会忽视减少部分的工程量其价格应如何扣,13规范没有明确说,但是其给出的公式应该是按投标报价扣除,这应该是合理的规定。就像本瘦以前写的文章里所述,所有的政策文件都是基于君子之争,而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减少的清单量中有不平衡报价时,该如何处理则也应该由合同约定,此时合理的做法该是按正常的市场平均水平扣除,而不是所谓按标底单价来扣除。这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愿意面对的问题,即首先这不叫标底,应该叫最高投标限价(越是这些细节问题,越能体现专业素质高低),其次最高投标限价唯一的作用就是最高投标限价,其内的综合单价却不是结算的依据,结算时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组成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第三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组成未必一定准确和精确,也未与投标人核对,很多工程招投标时甚至看不到其综合单价,所以为什么要强加于人?

以上是老生常谈,行业多年沉疴积重难返,也很叫醒装睡的人,但今天本瘦想说的倒是这些合同约定肯定不合理,但却是合法的,这是双方自己签章的合同,那在施工过程中就应该是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各自承担,这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契约原则。而造价人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结算价款而已。

这种合同约定当然不对,违背了国家规定和专业常识,但是双方却自己签章了,也没有人拿刀逼着谁签,那合同签完了,就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大家要认赌服输。不能签字笔一放下来就翻脸。毕竟这是法制社会,签合同可不是儿戏,认为合同签了可以随意更改才是法盲。此外我们在结算价款时的依据毕竟不是清单计价规范,不是政策文件,而是合同约定!不能因为合同违背了计价规范和文件规定,就下结论合同是无效,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在座各位没有谁有资格下结论,世上只有一个人有资格下结论,大家猜猜是谁?

只是如果有人认为基于自己的利益角度,合同先签了再说,过程当中再用各种手段再去各种搞事情争取修改合同挽回损失,不搞不合理,那也是无语子。只不过本行业的事情不只在于各种什么利益角度,而首先是要合法合规,其次才是合情合理。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本行业的事,首先是合法合规,其次才是合情合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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