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今识尽愁滋味皆因合同语还休

一个项目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原因倒是工程延期引起的索赔费用,那因发包人延期引起的材料调整能不能算?是不是属于这个索赔费用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做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因此在公平合理的计价环境下,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损失,包括人员窝工、临时设施的租赁费用、机械停置台班、工期延误期间人工和材料价格的上涨当然都属于费用损失,承包人有权利提出合理的相应费用和工期索赔。

问题是合同约定出现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自动放弃索赔的权利。那从法理上来讲,这个放弃掉的索赔的权利自然可以理解为包含延误期间上涨的人工和材料费用。而问题还在于同一份合同有约定实际施工期间内人工和材料价格可以调整,但又未明确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其价格调还是不调。问题更在于延误期间材料价格飞涨,你懂的。

所以说而今识尽愁滋味,欲语还休。

此种情况如果承发包双方认为所放弃的索赔权利仅包括窝工、周转材料及机械停置台班费用而不包括工期延误期间内的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应当另有一个双方真实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行。

而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在公平合理的营商环境之下,发包人追求投资控制的手段不应仅在于挤压承包人合理的价款收入空间和正当合理的费用索赔,而在于童叟皆知的设计阶段的优化设计。

原文作者: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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