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朋友问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认质认价材料,认价部分下浮不下浮?有没有文件?
其实本来并不存在认质认价材料部分必须下浮或者必须不下浮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的确发过文,文件规定认质认价部分的材料费用不下浮。
但这也只是文件而已,这些文件的意义也只在于一群追求公平正义的人说的公道话,希望大家能够按照文件的精神形成合同约定而已。
同时当你需要文件支撑的时候,却找不到文件,甚至不知道文件的存在,相当于上战场的士兵手里的武器库空空如也,这又是谁的责任?
所以,双方的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共同约定才是认价材料下浮不下浮的依据。
需要双方在认价的时候针对是否下浮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作为今后结算的依据。
自认为身处弱势群体的乙方,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情,自己想到过没有?
另外乃们以为确定了价格和是否下浮,就够了吗?
并没有。
认价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你认的到底是什么价?除税价还是含税价?
认价含不含运费和采保费?
认价部分有可能导致的差价参与不参与取费?
认价材料价格不该明晃晃地包含利润或财务费用。
所以小事一桩用来管中窥豹,施工企业对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救赎还在于自己。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弱势群体地位的救赎还在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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