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时的名场面,你遇到几个?

材料价格剧烈波动,今年是一波不平,一波又至。其价格缘何剧烈波动,属肉食者谋之,今天本课说的还是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后我们造价专业遇到的各种名场面。

名场面之一:合同约定不调价差的材料,偏偏价格剧烈波动,怎么办?

今年上半年已经遇到过这种情况,已经做过相应分析。如果发包人的观点是只要你拿个主管部门的文件来,我就调给你。那么要么是他在耍太极,要么就是忽视了专业。

遇到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当然难以消化,可是再有政府文件指令,也抵不过施工合同的效力。因此,造价专业层面上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永远是按合同约定。只不过今年这样的行情明显应属于情势变更,那就要从合同法的层面来解决,双方从法务的角度明确这是情势变更,并在其基础上达成和解调相应价差,这是合法的。只不过必须是承发包双方作为合同主体共同来签订补充协议,谁也绕不开,也不必指望有人为此背书。

名场面之二:调差的材料种类如何确定?

合同中当然可以约定可以调差的材料种类,但毕竟有限,但约定范围之外的材料价格剧烈波动,那就又回到名场面一。

如约定按苏建价2008年67号文规定来划分,占单位工程费的5%以上即为主要材料应予调差。

但要注意这个单位工程费的划分并不是造价基础理论中的划分标准。而是应该以实际工程中的工程计费来进行划分。比如说同属土建单位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幕墙工程、装饰工程等,如单独作为清单来独立计费的,也应作为独立的单位工程费来考虑主要材料的划分。

甚至是地下室工程,如果单独作为一个标段,或是单独作为一个清单取费也应作为独立的单位工程费来考虑主要材料的划分。

安装工程本身而言是单位工程,同时给排水电气空调也是单位工程,因此安装工程也应该是将各自独立计费的工程作为单位工程费用来划分主要材料。如电线或电缆就应除以电气工程的工程费用来作为划分主要材料和非主要材料的依据标准。

名场面三:哪些材料是同类材料?

已经在公众号里分析过,但电线和电缆、商品混凝土和水稳,钢筋和型钢,钢板和钢管等等,都不属于同类材料。

而发8和发18钢筋,c20和c30混凝土,都属于同类材料。

名场面四:关于基准期价格的界定。

关于基准期,以前的课上也分析过,是指招投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或者直接发包合同签订前28天。

这是引用FIDIC条文里的概念,也就是说投标人是依据基准日这一天的物价水平编制投标价格。

这一天之前发生的政策变动和市场价格的波动由投标人考虑并承担,而这一天之后发生的相关变动一则投标人无法预测,二则投标时间太短投标人来不及更改,所以造成造价的波动,应该由发包人承担。

所以这才是以基准期指导价为基础进行材料调差的真正用意所在。

侈谈造价改革的人们,或是在建筑界商海沉浮几十年的人们,难道不应该感谢这个计划经济的产物,却给了市场经济自我调整的一个航标,从而并没有在价格剧烈波动的时候失去方向?

因此以施工期间内的材料信息价对应基准期所在月份的材料信息价进行调差,所说不是万全之策,但却解套多少工程。而后者以基准日所在月份发布的信息价为准即可,免去很多争议。毕竟这种调差方式跟投标人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控制价中选择的价格,并无关系。

当然如果延后开标时间,就意味着投标截止时间延后,或者合同签订时间延后,那也即基准日期也应延后。

名场面之五:可以调差的材料信息价缺项怎么办?

造价改革终归是大势,发承包双方总有一天都要扔掉定额和信息价学会自己走路,因此只有承发包双方自行确认价格,这是合同赋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逃不掉的。

名场面之六:可以调差的材料数量如何确定?

以投标报价中的含量为准,恶意增大含量或是为竞争下浮调低含量的,都是不智之举。

名场面之七:价差部分下浮吗?

按合同约定!

如合同约定执行相关文件,则不存在下浮的问题。

执行文件时,认为材料价格上涨时必须下浮,材料下跌时必须不下浮,则是不够客观公正了。

名场面之八:工期延误后的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怎么办?

工期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延误之后,在原合同工期范围内的工作量,其材料价格调差执行原合同约定。

原合同工期范围之外的工作量,则不受原合同约束,应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调差方式,理论上所有人工材料价格都可以调,而且不用承担5%。

每次材料价格剧烈波动的时候,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名场面,但是如果能够深刻理解和运用苏建价2008年67号文和通建价2016年22号文,应当不会出现这些名场面。造价人秉持公心,避免先射箭后画靶,亦不至于出现如此名场面。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材料价格剧烈波动时的名场面,你遇到几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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