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办法的通知(试行)
通建价〔2016〕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规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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