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封顶前的混凝土要调差,那么之后施工的构造柱呢?

这个问题,本瘦被问到的时候,其实也是愣了好久。

合同约定,钢材、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为主要材料可以调整其价差,价差为施工期间内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与基准期指导价的差值。

至于施工期,合同约定为钢材的施工期为“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内”

————看似平平淡淡的一句话,其实格外凶险,什么是主体工程?谁来界定?结构封顶之后施工的二次结构算不算?如果算结构封顶之后钢材价格暴涨暴跌而用量极少,又参与算术平均值计算合理吗?

合同又约定商品混凝土的施工期为“开始使用到结构封顶期间”

————那么问题就来了,结构封顶之后的二次结构混凝土甚至配套工程的商品混凝土,其价格调不调?

发在朋友圈里的疑问没有谁认真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背景资料不足。

本瘦一向是合同派,不受任何利益角度干扰,就从本工程合同条文进行梳理,其实脉络也很清楚,本工程二次结构及配套工程有商品混凝土吗?有!属于本工程商品混凝土的范畴吗?属于!本工程商品混凝土价格调不调?调!本工程商品混凝土的价格如何调?按商品混凝土开始使用到结构封顶期间的指导价算术平均值调!

如此推导,逻辑上就很清楚了,根据合同约定,二次结构的混凝土应该按开始使用到结构封顶期间的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调。

结论看似很荒诞是不是?然而这就是合同的约定,这个结论必定有人无法淡定,他们的真实意图其实是商品混凝土仅调整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即从浇垫层到结构封顶之间所使用的混凝土,以及这个期间的价格调差,二次结构调不调则语焉不详,或者是干脆不想调。———但是合同条文的表述并没有达成这样的效果。

所以当前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文的词不达意、语焉不详才是给大家带来了诸多迷惑。今后期末考试不考英语是正确的,小学中学大学,都要把自己的母语好好磨一磨。

其中所谓算术平均值、主体工程、指导价调差等等用词,连熹妃娘娘都忍不住了:

图片[1]-结构封顶前的混凝土要调差,那么之后施工的构造柱呢?-造价e星球

 

 

很多人在工程实际中出现了解决不了的事情时,才想起来翻文件,殊不知解决问题的依据是合同,而不是文件。发布文件的意义在于大家签合约时要能体现文件中公平公正的人性光辉。

苏建价2008年67号文,通建价2016年22号文,指出材料价格应按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内材料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值进行调差计算!这个加权平均,就是考虑了施工期间内不同阶段材料用量的多少对其结算价格的影响,不需要人为硬性拆分时段仅计算算术平均值,因此文件的规定是最合理的。

而且加权平均中的材料数量,既不是当期施工企业购买的材料数量,也不是监理批准的进场材料数量,而应该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材料消耗量。

这是最合理的做法,既考虑了材料价格的涨跌,又考虑了材料消耗量的权重,再用信息价作为参照物,当前国有资金工程计算材料调差并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一定也会有人说这是纸上谈兵,每月完成工程量的计量,难度很大,几乎不可能,但是世间事千难万难,也难不过红军长征路,只要秉持公心,加大力度,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结构封顶前的混凝土要调差,那么之后施工的构造柱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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