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古时代的EPC也有可鉴之处

近日偶然发现一个远古时代的“EPC”工程,稍作翻阅,亦有瑕疵,但却对当代EPC有一定借鉴意义,因此分析几条以飨读者。

一、招标范围:外装饰[含通花幕墙、玻璃幕墙、饰面墙、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电动排烟窗、铝合金玻璃天窗、百叶、玻璃雨棚]等设计优化及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管理等。

(文字表述力求精确的话,尽量不要用“等”这个字,是涵盖一切呢,还是指内容的截止呢,所以EPC的承包范围应该以设计任务书为准。)

二、工程报价方式: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综合单价报价。

(EPC只是一种工程承包方式,其计价方式并不排斥清单计价,有条件的EPC工程一定要用清单计价并且费用包干,否则的话,工程计价会倒退为按定额并下浮结算,这是历史的大倒退,多年造价改革的成果会化为乌有。)

三、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采用下列方式:

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含报价之日起至竣工交付时非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涨跌、主要建筑材料约定调整幅度范围以内的价格涨跌)、施工机械进(退)场费、甲供材料的保管费(如有)、与总包单位的配合费、甲方另行分包项目的总包管理费或配合费(如有)、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政策性风险、人工工资调整及工程实施范围内外可能出现的阻挠施工等等风险因素,结算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应注意文字的精规范性和精准性,前面是固定综合单价,这里是固定单价?)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提高档次、标准带来的量、价变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那承包人自身原因降低档次和标准,以及甩项偷工的又怎么说?)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究竟哪些风险?)

四、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投标报价中还应含有如下费用:对前一阶段的设计图纸进一步优化,并修改、完善,直至招标人确认后,优化设计的标准、档次、材料选择不得低于原来设计。将确认后的施工图纸报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及图纸审查部门审查。该费用以“项”列入工程量清单,由各投标人自行报价。图纸审查部门的审图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不含在本次造价中。原则按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执行,如因涉及到与规范不符或审查部门要求的修改,可进行优化,修改完善。

 (招标人提供的图纸不符规范需要承包人进行修改优化,导致费用发生变化,算谁的?)

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同时应考虑合同价中包含的有关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一旦中标,除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调整及约定可调整事项外,双方均不调整。

2.中标后施工图设计确保不低于招标人提供的方案设计图的标准,在此方案、图纸的设计标准上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不得偏离原招标图纸的设计方向,且应符合招标人的要求,在招标人、原主体建筑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南通市审图中心审查。中标人必须确保在书面同意后15天内通过施工图审查,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报价中(审图费招标人提供)。原则上招标人提供的图纸不作变更,如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审图要求或其节点深度达不到施工图的要求可作深化和修改,但深化和修改后的工程造价不得高于中标价。

(这段话其实应该算是这个“EPC”工程的核心内容了,就是招标人给出图纸和清单,由承包人自行报价和深化设计,过程中招标人不再提出变更,没有变更的部分,单价是包干的,随便承包人怎么深化设计也不可以动合同单价。但”深化和修改后的工程造价不得高于中标价”这句话特别值得玩味,是指承包人深化和修改过的造价吗,如果是,那单价是不可以动,但工程量会有偏差,那最终造价有可能是高于中标价的,那原清单工程量的偏差是否由承包人承担?而合同又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如果是发包人提出的修改呢?价格如何调?那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那还受此处的”不得超过中标价”的约束吗?另外此处的中标价当指中标总价,却不是中标总价中的清单综合单价。)

五、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投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招标文件(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仍然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不想引起争议的话,招标文件应该放在协议书之后专业条款之前。)

变更

六、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此处大大不妥,通用条款中的变更范围,跟大家所理解的EPC变更范围可不是一回事。)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除发包人要求)。如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与规范不符合或不满足审图要求或是某节点的深度不满足施工要求,作修改完善,但不涉及到费用的调整。

(谁作修改完善?涉及什么费用的调整?这可是小学语文的功底。)

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有节点不详、漏项、缺项、施工部位尺寸有偏差等影响装饰效果、验收,承包人须无条件深化,并经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认可。若因承包方不能积极发现、解决、影响后道工序的施工、单项验收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监理单位、承包人、设计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需由发包人组织审核其必要性、技术性、可行性、经济性等。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或变更图纸应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按工程变更实施。

(不是只关注变更怎样实施,而是更应关注哪些变更可以涉及费用调整。根据上文意思,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即可实施,那费用调不调?别忘了EPC工程设计和施工应该是一家。)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承包人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情况,向承包人收取1~10万元的违约金。

(别只想着罚钱,而是应关注承包人制定的变更有无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及造价如何调整?)

七、变更估价

若因招标人要求变动工程量原因变更影响合同价款时,按照以下的计价办法结算:A、变更或增加工作量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本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计价方法提出,并按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标底价)下浮,下浮率的计算需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B、变更或增加工作量等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含15%)的,投标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照监理机构及业主现场确认的为准;C、变更或增加工作量等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超过15%,超过部分综合单价按A计价。

(不管是什么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结算方式,就这么多内容着墨,无论如何太过于草率和单薄了。)

八、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本工程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按照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文件执行。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则主要材料涨价不予调整。

(那跌价了呢?)

九、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追求细节的话,会发现合同价格形式和前面的投标报价方式的提法是不一致的。)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同前。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发包方要求并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及技术核定单。

(这里涉及的问题就是EPC工程中永远的痛点,究竟哪些属于可以调整的变更范围呢,理论上发包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才可以涉及价款调整。如(2),假如是承包人自己的深化和完善,发包人和监理也签证确认了,是不是就可以调整工程价款了?而(1)有没有一个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业主要求的可以调整价款的变更跟审图时间节点前后有无关系?跟原设计任务书部分有无关系?并没有人能讲清楚。)

所以EPC作为一种工程承包方式,不是

招标文件标题冠上EPC它就是真正的工程总承包了,当所有的数据信息、配套环境和管理体系尚未达到要求时,这种工程承包方式还是要慎用。同时招标文件的写作中造价师同样不能缺席,同样不要忘记提高中文写作水平!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远古时代的EPC也有可鉴之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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