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分包工程,不存在的。

平时经常纠正周围一些人的表述,其实并不是本瘦卖弄学问,而是本行业很多人文字表达能力欠缺,或是非常不严谨,习惯将一些不规范的口头语言直接转化为书面语言。比如,经常纠正很多人的一个口头讲法,在书面语言即在合同中也是经常见到的,大家已经熟视无睹习以为常,其实是大有问题的,就是“甲方分包”怎么怎么样。

而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前很多工程项目甲方会把其中的门窗、防水、钢结构等等另行发包出去,总承包方只做个空壳子,这也是常见情况。但这些只能属于甲方直接单独进行专业发包,专业承包商跟甲方签订合同,他们和总承包是平行的,都是一个共同的“甲方爸爸”,因此这不叫“甲方分包”,而是甲方直接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甲方不是总承包,是没有资格“分包”的。

今时不同以往,如今是施工总承包时代,已经不允许甲方将应当由一个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肢解发包,但是总承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甲方同意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因此,实际上只存在乙方分包的问题,而不存在甲方分包的事实。

研究这个问题本不是问题,问题往往出在总承包服务费上。

传统意义上的总承包服务费概念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条文2.0.21规定:总承包服务费为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需要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根据210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包服务范围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两者在概念上是一致的,即作为总承包服务费其前提是发包方直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而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配合管理、提供必要施工条件等,此时应由总承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相关管理或配合服务费用,但是专业承包人此项费用的支出归根到底应由发包人支付,因此简化费用计取方式后,截弯取直直接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总承包人,如下图所示。此外总承包人在得到业主的许可在总承包范围内自行分包工程不应存在总承包配合费,更不应由发包人支付此项费用。 

图片[1]-甲方分包工程,不存在的。-造价e星球

 

根据江苏省费用定额(2014)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单位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

建设单位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

也就是说,只有存在甲方进行专业发包情况的工程,才会存在总承包服务费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总承包服务费,实质上属于总承包人针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给专业承包商的专业过程中所付出的现场配合与管理工作,俗话说天下无免费的午餐,总承包人付出的服务工作,理应由发包人或专业承包商支付其费用。但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从招投标阶段就应规范其计取办法,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应列出其费用清单及服务配合深度、内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费用定额规定予以估算,投标人早投标过程中应自主报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费用计算办法,才能做到在工程建设中公平合理地计算该项费用。

而在施工总承包时代,已经不存在这种情况,所有的专业工程有总承包分包,总承包自己也是“甲方”,因此施工总承包不应存在总承包服务费了,总包为分包提供的一些服务和配合体现在双方的分包合同中自行消化了,当然所有的分包价格都要得到甲方认可,总分包之间不可以私相授受。

但是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很多所谓的甲指分包工程,在营改增后总承包无利可图,甲方往往采取某些方式补贴总承包服务费等等,这时候,就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了。

还比如说,设备费用是否作为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基础,定额计价规定是不含设备费用的,但合同约定计算基数为分包工程价款,分包工程价款合同中如含了设备,那就该算,因为合同约定永远是第一位的。我们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不是定额不是清单规范不是政策文件,而是合同约定。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甲方分包工程,不存在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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