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奈何读纠纷,似曾相识又一年。

谁主张,谁举证。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所有的投入都是钱堆起来的,但是想要能拿到手,要看他们举证的功夫。同时各大审计机构的内部规则也应明白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检视,就像鲁迅先生所说,你们惯常做的,就一定对么?

措施费清单中的必要措施费漏项,承包人无法报价的,其实应当追加,没有漏项费用天生含在其他清单报价中这一说法。

结算审计时,招标时模板清单工程量发现模板清单工程量按砼含模量计算的,但是含模量错误的模板工程量怎么处理?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按招投标口径执行)。那是否结算时沿用招标控制价错误的含量呢?当然不是,应按实体消耗量乘以含模量表里的数字进行结算。

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结构不容更改,只能在其基础上进行结算和价款调整。

人工和材料的差价部分,不是天生就必须下浮,而是要吃透文件精神并按合同约定计算。

成品H型钢做成的钢构件,如果是小型的梁,可以执行成品型钢次梁定额子目。如果是跟其他型钢混合的钢构件,可执行相应构件的定额,但是材料分析为普通钢板。成品型钢价格的确包含了制作费用,但不等于就不用现场制作直接安装,还是会发生现场的制作费用,但如何调整成品型钢价格中的制作机械台班含量?没有办法调整,因此不如不调。

营业税的造价,开来11%的发票,因此结算造价要补这个税差。11%的造价,开来3%的发票,因此结算造价要扣这个税差。这都是扯淡,纳税义务的形成跟造价的计取可没有直接关系,发票税金金额跟价款调整同样也没有关系。

引孔如何计价这种事情不是一句两句说得清楚的,我们要把他放到招标文件合同和项目管理的大背景下研究,如果招标文件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如果合同约定在现有地勘报告基础上计取打桩费用,如果实际打桩是发现地勘察报告之外的硬土层,如果施工企业提出为保证管桩质量,需有另行引孔方案,如果监理方表示同意并告知业主,如果业主收到通知后欣然同意,如果双方商定好方案和费用,形成完整的变更签证,那么引孔费用的计取毫无问题。另外打桩的费用不需要调整,因为从清单的角度看,打桩没有变更,从定额的角度看,打桩难易程度定额已经综合考虑。

执行新老规范的清单,柱梁墙面干挂石材清单中没有提到龙骨,也没有单独的龙骨清单,那么龙骨部分作为清单缺项来考虑,没毛病。

道路中采用石灰土、水泥石灰土等结构层,根据施工过程中的检测报告,虽然具体的含量数值有一定的偏差,但是,都在规范允许的偏差范围内。偏差的原因有施工的偏差也有因石灰的含量随时间延长会不断衰减等。检测报告结果都是“合格”。审计单位根据检测报告显示的石灰含量数值与设计要求的含量的偏差(在规范允许的偏差范围内)对造价进行核减。施工单位对该项核减不能接受,应予支持。

国有资金的工程历经一审二审,甚至更多,一审公平公正,审得淋漓尽致,二审无处下手获得核减额,便施以重手或许有失公允,几番回合过后,施工企业苦熬不过签字画押,且二审核减部分不再通知一审核对,则此误差率算在一审头上,轻则批评通报,重则扣除审计费,其实也是血汗钱,一审历尽沧桑,也只能将二审的不公做法作为常规手段,自此礼乐崩坏瓦釜雷鸣。——————不知我写的这个剧本现实中有没有,如果有的话,便又勾起一句古文来,子曾经曰过,苛政猛于虎也。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无可奈何读纠纷,似曾相识又一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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