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此税金已非彼税金了。

某固定总价合同,政策性风险均不调整,合同价款按11%计算,而发票按10%开具,此时,如果你认为合同价款那就应该扣除1个百分点,那么可以证明的是孜孜以求的你,并未理解增值税。

又比如今天,又是同行跟我讨论,某工程按3.36简易计税方式计价,但我却开的11的票,是不是只有自己该倒贴这个税点了呢?

这都不是营改增的真相和重点。

很多人在营改增之后并未真正理解很多税金的概念。

*营业税时代价款里的税金就是实际缴纳的税金。

营业税时代,税金是所谓价内税,由施工企业承担。因此形成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和实际缴纳的税金是完全一致的,2016年5月1日以前都是这样,因此这也根深蒂固地影响了很多人的思维,认为价款中的税金就必须和发票中的税金相一致,然鹅,2016年5月1日之后,却真不是这样。

*增值税时代,价款里的税金不是实际缴纳的税金。

增值税时代,税金是所谓价外税,由业主承担,理论上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定期上交国家。

价款中的税金: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即计价程序中的规定形成工程造价,即合同价款,即含税销售额,至少当前的合同都是这样约定为一个含税总造价。这个价格中的税金只是作为价款的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讲是个象征意义的税金,是造价管理部门力图贴近纳税现实而制定的计价规则。根据这个规则,通过招投标等商业行为,根据合同法等确定了双方的含税销售额。

发包人承担的税金:增值税时代,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承担者,而当纳税人根据税法履行纳税义务时,作为消费者的发包人所承担的税金,却不是合同价款里的税金,而是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含税销售额/(1+9%)*9%,这个算法跟合同价款中的税金算法毫无干系,简单粗暴地讲,税务机关收税时根本不会看你合同价的组成以及其税金多少。当然发包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也可以在建筑物下一轮转卖过程中进行抵扣,如果谁不再转卖建筑物,也就是说这个流转链条断在谁手里,谁就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承包人承担的税金:理论上承包人开具发票,将增值税代收代缴,定期上交给国家,但是一则自己实际承担的税金这跟合同价款中的税金同样毫无干系,二则这个工程其承担的实际税金也不是开给发包人的发票中的税金,因为承包人可以用自己的材料票进项税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增值税时代,合同里的税金不等于发包人承担的税金,也不等于承包人所承担的税金。前者属于工程造价的范畴,后者属于工程财务的范畴。造价人只要从容淡定地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好工程结算价款就可以了,不用去费尽心思查发票。

如本课开头的案例,你去买条含税单价是100元的健身裤,当时开发票税率是16%,过段时间去取货时,一开发票发现税率是13%了,然后你去大闹门店,要求扣掉3个点,只付97元,那么大概率会被轰出去,建筑工程服务其实差不多也是这个意思。国家降的是商品税率,却不是降的哪一个合同中的商品价格。

所以本瘦经常大声疾呼的就是将来从设备材料采购、劳务支出、机械费用、再到合同价款的形成,都要实现价税分离,将增值税金置于销售额之外,一切才能顺畅。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云材料采购进项税的变动也行相应调整合同价款,期期以为不可取,一般计税方式计价及缴税的工程,材料都是以除税价格进入的,如何抵扣,抵扣多或少,跟造价无关,也不是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和理由,其应当由施工企业自行消化,或在财务决算中另行解决,总之与我辈无关了。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营改增之后,此税金已非彼税金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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