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材料调差纠纷问题属于职业性多发常见病症

感觉自己越活越像个医生,经常组织专家会诊,有时还要出诊,当然最多的还是门诊,“病人”就诊,先陈述纠纷,然后开单检查,提供各类资料进行分析,最终给出结论意见并提出解决办法。所谓医者仁心医者父母心,却是要公平客观公正,用同一把尺度衡量不同的事情。而在此过程中绝不是会哭会闹的孩子有糖吃,而是会学习会钻研的孩子才有糖。当然然后很多病症还要回访,并记录下各种医案,于是才有我这本书。

图片[1]-各种材料调差纠纷问题属于职业性多发常见病症-造价e星球

图片[2]-各种材料调差纠纷问题属于职业性多发常见病症-造价e星球

 

某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两年多,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调差时,承包人需要承担5%的部分吗?

很多人会脱口而出,承包人当然要承担这个5%的部分。

可是,依据是什么呢?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风险部分的内容执行相关文件,而文件规定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这只是指工程施工期间,而工程延误期间呢?

文件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再结合13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即规定了合同工期延误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应有利于无过错一方。

因此类似本工程情况,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工期延误期间的所有材料价格承包人都可以提出调差,因为这是合同外发生的事情,不是合同工期内施工过程中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此种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承包人并没有义务承担5%的部分。

价差部分如何下浮如何取费则可按合同约定统一口径。

但是所有人都忽视了一个问题的可能性,工程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下跌,那应该如何调差,

这是杭州曾经发过的文件:(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2、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发包人不得扣回价差。

这其实也是根据13规范的思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下跌,结算时是不应该扣除价差的。但是江苏的文件没有提到这一点,因此合同约定执行材料风险文件的工程,遇到此类情况那就是合同约定的空白之处了。

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资金工程肯定不会让你不扣。

总之,工程造价的事,病患多的地方往往就是合同约定不清的地方,双方约定不清不明的地方,本着实事求是,专业负责的态度进一步约定清楚,病患必然可以自愈。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各种材料调差纠纷问题属于职业性多发常见病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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