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EPC世事多烦扰

某单独发包幕墙工程,号称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提供方案图,投标人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和深化,同时不能偏离方案图,深化设计图得到发包人许可并经审图通过,发包人提供的方案图原则上不发生变更,投标人对方案图进行深化设计之后的费用不得突破投标报价。

同时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报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偏差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应予计量,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的因素包括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设计变更,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的签证和技术核定单。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应予计量,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因为招标人原因变动工程量工程变更引起价款变化时,如有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标底编制原则计算并同比例下浮。

施工合同约定合同解释顺序专用条款优先于招标文件。

这种工程你懂的,最后竣工图纸跟原有方案可谓云泥之别,大相径庭。

那究竟应该如何结算呢,是按EPC的常用思维按总价包干吗,原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并找不出这样的约定。

而招标文件和合同均将本工程的结算方式指向了固定单价合同。

那作为固定单价合同,量应如何结算呢?招标文件中写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也并非意味着本工程对工程量进行包干,工程量的增加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按实际增加,那同时也不等于说工程量的减少就不予扣除。因此结合上下文,工程量应按实际算。

关于单价到底能不能调呢?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是优先于招标文件的,两者都提到发包人要求变动的工程量部分导致新的工程量清单如何如何调,但本工程似无发包人主动提出变更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本工程的综合单价是不可以调整。

而本工程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恰恰又有一句话即价款可以调整的范围包括发包人监理人认可的签证和技术核定单,那也就说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的话,其价款可以调整,但如何调整,合同中却又无所着墨,令人无所适从。

所以本工程还是应该按合同的约定重新按实计量工程量,跟方案图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比,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即调整其综合单价,发包人认可的签证及技术核定单也应作相应调整,至于如何调整,则应由发承包双方进一步作明确约定。

最终由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结算价款不能高于投标报价,但低于投标报价也应扣除。当然这一点也应由双方进一步约定。

通常此类工程,披着EPC的外衣,行得却是清单计价甚至定额预算下浮按实结算之实,施工过程中相关造价管控机制却又一片空白,岂有不天下大乱的道路。

所以EPC推行需谨慎,正本清源才能见真章。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真假EPC世事多烦扰]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