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造价纠纷之优化营商环境须靠基层专业人员

某工程包含教学楼土建、安装、门卫、道路、排水等单位工程,结算时承包人提出其道路、排水等单位工程中均未列出土方开挖和回填的清单,在结算时应予以另计。发包人则认为在教学楼土建中已经列出土方余方外运的清单,因此配套工程中的土方不应另计。

此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工程量清单缺项,道路及排水单位工程中显然应该列出土方开挖、回填、外运等清单,主体工程中列出的土方外运清单当然与此无关,因此正常情况下这种工程量清单缺项应予以计算其费用。

但是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如下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如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应提出疑问,否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已充分理解图纸,如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项目特征不符,相应价格已经包含在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根据这个规定,配套工程中土方属于工程量清单缺项,而且承包人在投标时没有任何疑问,那根据这个约定,土方清单费用应不能增加,这点的确不合清理,但却是合乎法理的。

所以当前营商环境存在一定问题,这样的霸王条款也是重要原因,我们需要客观公正的竞争环境。此外施工企业也不能自怨自艾为所谓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形成其自身也难辞其咎。本工程投标时未作出任何质疑,说明其未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未能掌握清单计价的精髓,纵然提出质疑未必会有回应,但是不提任何质疑,最后就一点机会也没有了。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现场施工时还有签证,即土方开挖时存在碎砖混凝土等大量建筑垃圾,这笔费用能否计算呢?再来看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到现场仔细勘察原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杂土清运工程量,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清运工程量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

所以造价改革已经到了信息化数据化的时代,很多人的思维还停留在施工图定额预算时代,首先投标人怎么可能具备x战警中的镭射眼,勘察现场时能扫描出地下部位的建筑垃圾,其次如果让投标人自行报价的话,招标工程量清单又没有列出相应清单,那让投标人如何报价?作为分部分项工程的“清运工程量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且这部分费用不在图纸范围内,是可以不受上条规定约束的。第三建筑垃圾不是土方,应属于清单缺项。第四“建筑垃圾、杂土清运工程量,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清运工程量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亦不知何所云,何为清运?清理和运输?那开挖呢?发生的费用难道不应该另算?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土方造价纠纷之优化营商环境须靠基层专业人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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