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能够作为结算依据吗?

某开发项目由于急于招标,在控制价编制过程中没有提供关基坑支护图纸,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在其编制说明中说明基坑支护根据业主要求,暂未考虑,因此招标控制价根本没有考虑基坑支护的项目和费用。

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提出疑问“基坑支护如何考虑”,招标人答复“基坑支护由施工方根据现场踏勘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除脚手架和模板之外,其余措施费包干使用,不调整。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邀请专家对基坑支护方案及图纸进行论证,会议通过了基坑方案。另形成一份会议纪要“按时计取基坑支护费用及设计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都已签字盖章确认。作孽,错别字熟视无睹。

办理签证手续过程中,跟踪审计以招标人澄清答疑为由,拒绝给予签证。

施工企业以招标控制价没考虑相关费用为由,认为应该另行计算

那么本案中的基坑支护费用究竟应该不应该另行计算呢?

类似的问题,首要原则就是基坑支护在招标时未提供图纸,那就是措施费。而且基坑支护显然也在总承包合同范围之内。到底要不要算,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为措施费除脚手架和模板外包干使用,费用不作调整,那就不调啊,所以基坑支护不应另行计算,这就是答案,没有什么回旋余地。

那么问题的根本出现在什么地方呢?

业主的问题在于急着开标,不提供基坑支护图纸,要求招标控制价不要考虑,却忘记关照投标人一声投标报价也不用考虑,结果合同承包范围还是包含所有内容,而作为招标控制价只是起一个最高限价的作用,其内的组成明细已经不重要了。

招标代理的问题在于急着出成果,却不能向业主提出建议,基坑支护工程复杂费用高昂,应该设为暂定价为妥。其只是声明自己的招标控制价不考虑基坑支护,同时却又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岂非时空错乱?其公正客观的职业精神如何体现?

施工企业的问题在于毫无作为,投标报价时虽然提出质疑,但是未获得满意答复,之后却又毫无作为,后又认为招标控制价没算,因此结算可以追加。岂不知,招标控制价算没算,跟投标报价和价款结算有什么关系呢?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代是要求施工企业自主报价,而不是按招标控制价报价,而且施工企业如果能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本工程业主未提供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均未能体现该项目费用,因此本投标报价不包括基坑支护的费用,其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则事情会有转机,岂不知,合同文本中投标书的优先解释顺序是排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之前的。

所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要人为高估招标控制价的作用,他只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却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编制说明只是涉及到编制过程中的思路和价格取定等内容,如果再在其中植入很多涉及价款结算的内容,还是时空错乱,因为从未听说过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那应该是什么?应该是合!同!约!定!这是亘古不变的原理和法则。

本工程如为民营企业工程,则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达成谅解,另行计取相关费用。如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那就按合同约定,法外容情,无人能够担责,此中艰辛却需专业人员警醒。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能够作为结算依据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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