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一场由道路铺钢板而引发的大讨论

某工程发包人将一个含土建、安装、桩基等的项目全部总承包给某承包人,作为总总包单位结算方式按江苏2014定额不下浮。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本费,打试桩按定额规定人工、机械均按2倍计算,临时设施费按中值计取并包干使用等等,检测费由发包方负责。而在试桩检测过程中,由于下雨场内道路需局部铺钢板产生费用。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另外签证计价,请这是否合理呢?

假如这个工程是由发包人将桩基另行单独发包出去,则是另外一种情况。

而本工程作为含土建安装桩基在内的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人理应在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方面向发包人负总责,而且其桩基础工程含在总包范围内,自然包括配合发包人顺利完成检测工作。

这可不是为桩基检测公司服务,而是在为发包人服务哦。

这个其实也不属于所谓配合费,工程计价中没有配合费这个名词,只有总承包服务费。拿幕墙工程做比方的话,并不恰当。幕墙工程如果发包人另行单独发包(最不爱看见甲方分包这种提法,甲方怎么好分包?),到时用到了总承包人的脚手,总承包人当然不干,因此需要向发包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而如果是连幕墙在内进行总承包的话,理论上是总承包自行分包幕墙工程,那如果使用了总承包的脚手的话,理应总分包双方自行消化,此时就不该再向发包人收取费用。

本案例中的钢板费用,不是配合费,也不是总承包服务费,而是临时设施费。总承包人本就该采取措施搭设临时设施,以保证发包人顺利进行桩基检测,即便不用钢板,下雨天也不算不可抗力,总承包人也应该搭建临时道路保证正常施工或检测的进行。而这笔费用,就是含在临时设施费中,即便用签证明确了事实的发生,也不应另行计取费用。

至于本工程合同约定临时设施费包干使用,计算为100万,审计方认为承包人只能提供50万元的临时设施费清单,所以需要扣除。

此种作法大为不可取。

何谓合同约定为费用包干使用?那就是一个固定的总价呗,那这么多钱,包干本工程的临时设施搭设,多了也不加,少了也不补,断没有再行按实结算的道理。既如此,承包人提供了200万临时设施费的清单,结算还加不加?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常见的纠纷还包括交付施工场地时发包人已建好围墙进行招标,其合同约定临时设施费包干使用,那结算时临时设施费扣不扣围墙费用?因为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是含围墙费用的。

答案永远是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包干,那就包干,有没有围墙都是包干,施工场地内哪怕建了高速公路也是包干,绝不是按费用定额中临时设施费费率的包含内容进行按实结算。

因此在本瘦看来这种情况之下,建好围墙后合同约定费用包干,结算时要求扣除围墙费用,是先君子后小人。

建好围墙后合同约定费用包干,但是合同里也约定承包人必须帮我承包人承担围墙费用,结算时其余不调,则是先小人后君子了。

所以还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工程建设本该功名利禄为次,道义原则为先。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周末一场由道路铺钢板而引发的大讨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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