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吴女士三问

1、暂估价二次招标的单项总价限额是否不能超过暂估总价,有没有具体文件规定?

这才不算有关暂估价应该关注的问题,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定材料单价,甲供材实际结算时其都有可能高于或低于招标时的暂估金额,超过了,也没问题。只最后的总承包工程结算价款不要突破设计概算就好了。

而真正应该关注的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有没有合理约定暂估价部分的结算方式,比如分包工程招标时的价款组成与暂估价的组成明细是否一致?之间的差价如何处理?分包价款如何合理取代暂估价进入结算价款?增值税计价方式是否一致?这些不仅限于这些才是最需要关注的。

2、投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含有内墙腻子工序,但施工单位投标时定额组价未报腻子单价,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取消了腻子工序,现在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3年,建设单位结算时提出要求反扣腻子价格进行结算,是否合理?

作为清单计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其综合单价由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决定,招标签订合同后,一定范围内的清单结算就是执行投标单价,单价报低了承包人自己负责,谁让你不好好投标,单价报高了发包人自己负责,谁让你不好好评标,在这个结算范围内就根本不用看不用分析投标单价的组成。突破一定范围另当别论。

但是说在结算时,没有做腻子,那就是说与原清单项目特征不符了,要么就是设计变更,要么就是投标人未完成原清单内容,所以结算时应该扣的。

那么怎么扣除呢,可以肯定的是,合同肯定没有相关条文约定,本瘦一向不赞成动辄推翻原有报价重新组价,此种情况应在原有报价基础上扣除相应腻子费用,那么问题就来了,原有报价没有相应腻子费用或存在不平衡报价怎么办,此时国有资金工程就不适宜按投标报价扣除,也不适宜用招标控制价的单价扣除,那八竿子打不着。

应该按同期施工阶段合理的实际施工市场价格予以扣除较为合理。

3,现有一个项目,地下室开挖时遇到砂层,经过计算大约有6万多方,承包单位现已开挖4万方,并已处置(卖给需要砂的单位),现还余2万方,在业主的要求下停工。现业主要求主张已处置的砂方业主受益,余下的砂方用于将来地下室回填。请问作为业主的全过程咨询单位如果帮助业主主张权力?

其实问题很简单,这个工程土地归谁,那这个土地上的东西就归谁,当然文物和矿产归国家。

因此倒想想先说说土方,理想的土方工程其实应当由业主先承担挖运填的费用,但毕竟是承包人为发包人承担了余土的处置工作,如果有缴纳渣土处置费以及租场地堆土的费用,也应由业主承担,而有时土方恰好能卖给另外一个场地回填用,所得利益也应返还发包人。

当然事实并非如此,发包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土方挖运填的费用,甚至一次性包死,承包人最好尽快将施工现场土方清干净,好让发包人眼不见为净,土方清出后渣土处置费、土方堆放费用或者土方的卖出费用都让承包人自行消化了,从未体现在结决算中。

以上种种都由于土方不值钱而已。

但砂子就不同了,砂石多值钱。

所以本工程令人充满疑惑,地下室开挖遇到砂层,事先的地质勘察报告会未提及,就算未提及,开挖了四万方才醒过味来,发包人都睡着了吗?

本工程不知是否为流砂还是普通砂层,公正的做法应该是既然原来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那肯定也没有相应清单,那么砂的挖运回填比之土方增加的施工难度费用应予以考虑,而挖出的砂,其处置权和所有权也该还是归于发包人,已经挖出的四万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剩下的二万方则应有发包人进行处置。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答吴女士三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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