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扣未必真英雄,方寸之间有天地

某国有资金工程设备采购,2018年签订的固定单价合同,彼时的增值税率是16%,2019年后开出13%的发票,那么结算时,其单价是否应扣除3个点呢?

营改增之后,国家降过几次税率,但降的是税率,而不是商品价格。

比如2018年某次设备招投标确定了合同价格为116元。这个116元是如何计算得到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通过招投标这个商业行为确定了双方的合同价格,并且要去履行。

当开出发票后,税务局并不关注116的计算方法,只知道这116就是双方确定了合同的货款,发票总金额就是116元,然后那就在此基础上收税,116/1.16*0.16=16元,这是业主必须要承担的增值税,通过设备供应商上交给国家,而假设设备供应商已经在采购原材料时已承担了10元的增值税,那他在本轮最终交给国家的税其实只有16—10=6元。

而国家减税以后,发票总金额仍不变,开出发票后的增值税仍然在双方的合同价基础上计算,即116/1.13*0.13=13.35,实际承担的税金则为13.35—10=3.35元。

也就是说,国家减税的目的是降低税率,减轻企业负担,这是国家给予他们的福利,而而不是业主借用降低商品价格的机会。

比如说本案例,已经开出发票金额116元,其中税金13%,那这时审计方要求结算价格扣去3个点,结算价款成为116/1.16*1.13=113元,那岂不是违背了合同,又人为造成了设备供应商的营业收入?

审计方认为要扣除3个点的理由,无非在于感觉明明我价款中的税金给了你16个点啊,你只开给我13个点的发票,因此应当扣除3个点啊。

殊不知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不再像营业税那样了,价款中计取的增值税未必是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两者没有对应关系,发票中的增值税,也不是上游企业实际承担的税金。

或者审计方认为税你交少了,那我税前造价就多了造成业主成本增加,所以要扣除。

这个思路也不正确,想一想,国有资金工程对发票关注度并不高,只有根据合同价款开出相同金额的发票即可,其中税金多少,成本如何,干卿何事?

所以这种固定单价的采购合同,结算时根本不用考虑扣税点的问题,按合同约定履行即可。其实固定总价不调政策性风险的施工合同,也是同样的道理结算时是不该扣税的。

所以营改增之后有两个大的原则,一是计价缴税大路朝天各走一边,造价人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结算价款即可,缴税如何财税成本如何是另一个时空的事,我们不能因为另一个时空的问题来改变我们的合同。

还有一个原则就是迄今为止大家并未真正实施的原则,就是价!税!分!离!其实无论是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也好,施工合同也好,都应该明确的固定价格其实应该是税前价格,然后双方进一步约定总结算价款时,税金按实际开票的税率进行结算。

本行业人士如能理解这两个基本原则后,天下太平矣!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多扣未必真英雄,方寸之间有天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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