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也需良心之作!

其实这么多年来经常遇到一些很棘手的事情,实际上令人很痛心,专业人员的疏失,观念的陈旧,审计方的政治压力,会让一些问题毫无转圜余地,而且在造价专业层次已无法解决了。

某工程涉及深基坑支护的设计费用、施工费用结算问题。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明确基坑围护未考虑,因此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经通过会议纪要明确相关基坑支护费通过签证手续作为施工单位结算依据。但跟踪审计单位质疑该项费用,认为招标答疑是由施工单位在踏勘现场时将围护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故未同意增加该项费用给施工单位。

而在有关部门调解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家单位一致认为会议纪要属实,同意增加给施工单位的合理支护费用,但要经跟审单位同意后才有效。跟审单位表示要按规定结算,未明确是否同意给施工单位该项费用。有关部门则认为:该项目跟审单位应从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综合考虑,实事求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两份会议纪要,充分考虑,合理解决该项费用。

为什么本瘦会说专业人员的疏失和观念的陈旧会给本行业带来一些致命的打击。

这里面各层次的处理方式其实是大有问题的。

该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中明确基坑围护未考虑————这绝不是后期结算再行增加基坑围护费用的理由,一方面招标控制价只起到一个最高限价的作用,其总价以及单价组成绝对不是投标人报价的依据,招标控制价怎么算,什么考虑什么没考虑,跟投标人报价没有任何关系,跟结算也没有任何关系,投标人觉得其有问题,应该提出投诉,而不是依葫芦画瓢报价,投标人应该根据自己的施工方案报价,而不是只盯着招标控制价;另一方面,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说明可不是结算时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在编制说明中加上这一句未知用意如何,你自己考虑不考虑这笔费用,跟投标人又有什么关系呢,也许自己不知道应如何考虑,就不考虑了,但你不考虑并不等于投标人不用考虑,招标文件中有这个说明吗?所以造价咨询人不能只管自己关门大吉,门外洪水滔天。哪怕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说明中加一句本次招投标清单中未考虑基坑围护,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内,结算时另行考虑,也是良心之作了。

跟踪审计认为招标答疑是由施工单位在踏勘现场时将围护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这个也要看原文描述,是否要求将基坑围护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有关部门认为按37号部长令,应该充分考虑这笔费用,因此特地看了一下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及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其实我们所有工程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施工合同,而不是政策文件,政策文件的意义在于希望大家能将其文件原则落实在合同中,更何况该文件也是说业主要列出危大工程清单,但没说业主未列出就怎么样,而且其价款也是按合同约定支付。

所以。

此类问题的解决不是看招标控制价算没算,也不是看投标人如何勘踏现场,也不是看部长令。

而是看!合!同!约!定!

首先看基坑围护究竟在不在投标报价或合同承包范围?——————清单计价时代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基坑围护在投标报价范围之内你就应该自行报价,而不是看招标控制价算没算,招标控制价没考虑这笔费用并不意味着业主要求投标报价也不考虑这笔费用。

这一点至今很多人思想都未能转弯,可见观念之陈旧阻滞了专业的更新换代。

其次看业主招投标时有没有给出基坑围护的设计图纸?

如果给出,那这就是属于分部分项工程,缺项也好,漏算也好,按分部分项结算条款调整。

如果没有给出,那就属于措施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基坑围护高支模之类危大工程也应该有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合理报价。结算时再根据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的调整条文进行结算。

所以本案例其实很简单,按合同约定进行基坑围护措施费的价款调整即可,合同中肯定有这样的条文。

行文至此,如果立时收手,列位看官肯定意犹未尽。

本工程如果本瘦没猜错的话,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就未列出基坑围护的措施费清单,业主也未说这个费用不用投标人考虑。

也就是说关于措施费清单漏项的问题,其实困扰大家很多年了。

13清单规范中明确一点说措施费清单漏项的,承包人可以提出增加要求,在结算时另计。

这就有点问题了,措施费是你投标人自己选择的措施,属于个性技术措施的内容,自己考虑鸭,未必招标工程量清单要越俎代庖帮你考虑,因此不能说投标人在施工和结算时随心所欲增加措施项目费。

因此江苏省的执行文件把这条改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帮大家把通用的措施项目列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方案增加,只要不改变原有清单结构即可,结算时,除非方案变更,承包人是不能以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增加费用。

道理大家也懂。

但实际操作时,一方面另有文件规定单项措施费调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另一方面13清单的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单项措施费清单和分部门项清单是在一起被锁死的,投标人一般也想不到增加措施项目费,即便想到了,也没有办法增加,加不进去,加进去也是改变了招标清单,必然是废标。

所以这几乎成了一个死循环,应该是13规范中最大的一个bug了。

所以回到本工程,如果一定要造价管理机构下结论,那就是无情技术控,本工程基坑围护在投标人报价范围之内,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方案进行合理报价,招标控制价没算,投标人报价时也未提出质疑,因此本案的问题症结不在于业主没有保证费用,也不在于招标控制价未考虑,而在于投标人未报价,即为自行让利了,而且再行增加该费用,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也不公平,所以,本案基坑围护费用不应增加。

而如果造价管理机构置身事外,只需给出建议,那就是无敌仁者控了,如果投标人事先提出质疑而业主没有响应,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作出相应无法报价的声明,如果经核实招标控制价和所有的投标报价都未考虑该项费用,如果有关各方建设主体之间达成共识另有补充协议另行结算,那当然乐观其成。当然这需要大家的勇气和智慧,却不是造价管理机构所能承受之重了。

最后一点建议,就是不要指望造价管理机构解决超出造价专业范畴的事情,也不要对法律途径望而生畏,一为诉讼,二为仲裁,未必不是真正解套的王道所在。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招标控制价也需良心之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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