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的造价纠纷

*关于地下室絮絮叨叨说不完

其实有关地下室不深入理解,是很容易教条主义的,所谓单独地下室,当然就是个孤独的地下室,其上部没有任何建筑,常见于专业的汽车库或人防地下工程,这时候其建筑面积达到并超过10000m2,应按一类工程计算,脚手架按单项,垂直运输费按单独地下室垂直运输费计算。

地下室跟上部建筑有连通或者具有出入口,那当然就不是单独的地下室了,但也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地上部分就一栋,这是按整体考虑,整体工程类别不低于二类,但是脚手架应按综合脚手架计算,地下室部分乘以0.5,不存在主楼下面的地下室按综合脚手架乘以0.5,不在主楼下面的地下室按单项脚手计算这种说法。垂直运输费则要实事求是,比如地下室不是很大,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共用塔吊的那就整体直接套用定额,如果地下室部分体量较大,在主楼之外还有专门设置塔吊就要按多栋建筑下有连通地下室的做法来了。

另一种情况就是多幢房屋下有整体连通地下室时,整体连通的意思是地上的塔楼共用整体地下室,比如说整体地下车库,空间是连通的,地下部分也是整体施工,这时考虑到其施工难度,在执行工程类别时,地上部分不低于二类,地下室部分则按单独地下室的标准确定类别,两者分开计算工程类别。而计算垂直运输费时,这种工程地下室塔吊的配置和各个塔楼的配置是不同的,多年来是一个难点问题,所以14定额想出了一个划时代的方法,就是这种情况,地下室部分的垂直运输费用单算,执行单独地下室垂直运输费定额,地上部分的塔楼各自计算自己的垂直运输费,但是工期只能按地上部分的单项工程工期计算,这种做法是非常合理的。至于计算脚手架时则不应受垂直运输费这种做法影响,仍然还是综合脚手,地下室按综合脚手乘以0.5计算,更没有主楼范围内按综合脚手范围之外按单项脚手分别计算的做法。我们按照专业规定看待问题,而不是按照费用高低评判是非曲折,所以连鲁迅都要忍不住说一句:你们惯常做的,就一定对吗?

*投标一时爽,结算悔一年。

投标时按独立费计算,没有任何人工材料的详细组成明细,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在结算时能够调差吗?按定额含量还是按标底含量还是按实际发生?没有人会为你买单,自己要为自己的投标负责,所以除非发包人同意,否则没有人能够为此买单。

*土方清单设置的逻辑性是很重要的。

一个小区大地下室土方项目,分别有四个清单:挖方10万方;填方3万方;余方弃置7万方;短驳3万方(场地内堆放,用于回填)。四个清单中每个项目特征都有运距自行考虑:挖方-弃土运距自行考虑;填方-填方来源自行考虑;余方弃置-运距自行考虑;短驳-运距自行考虑。现场审批过的土方专项施工方案只有挖土过程,未有土方弃运过程。经了解现场施工情况:挖土10万方——直接装车弃运7万方、3万方场地内堆放——3万方短驳、回填。如何理解各个清单项目特征中的运距描述呢?这个工程应该看挖方中的弃土运距是与余方弃置清单没有重复的,投标人的思路为挖土清单中不用考虑运土费用,因为需要运出的7万方土的运费考虑在余方弃置清单费用中;而回填中的投标单价中已经计算了现场回填土方的运输费用,另外再考虑短驳土方的清单费用则是重复计取了。

*不是带上智能两个字就是设备

电子信息工程中的智能设备应作为设备考虑,但是并不等于总承包工程中的整个智能工程还包括其中的安装费用也需划分到设备中去,这并不合理。

*不要忽视总价措施费的结算方式

像临时设施费等这种总价措施费其实最好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结算时按投标报价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否则在结算时还是应该按投标费率乘以审计后的基数计算,不能仅从利益角度来看问题,觉得工程量增加了就应该按实调整,工程量减少了就应该包干使用。 

*别墅群的垂直运输费新思路

五六个别墅共用一台塔吊,如果每栋别墅单独计算垂直运输费,然后定额中的垂直运输台班含量平均分摊,如此计算施工企业可能会气哭,这样的做法显然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可以另辟蹊径,将这个别墅群作为一个整体,按其建筑面积的总和确定这个整体的工期,去计算其垂直运输费用。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阳春三月的造价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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