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如何避免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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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这样的纠纷,铝合金门窗、不锈钢栏杆之类的不怎么好套定额的甲方喜欢自己分包出去的工程,投标报价时,放在分部分项工程里马马虎虎指定一个独立费给施工企业报价,签了合同;然后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指定分包或者自己拿出来另行发包。于是审计时就会把这个费用全部扣掉,以及相应计取的措施费和规费、税金全部扣除。

这样做貌似也合理,没有做的部分是应该扣除,往往涉及金额不大时,施工企业也就算了,涉及金额巨大时,施工企业有时就不干了。实际上措施费方面像临时设施费、企业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之类的合同中往往没有约定如何结算,如果明确约定了这种费用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投标时的费率,那也就不存在这样的争议;一般固定单价合同实际上措施费也可以认为是固定单价,也要在合同约定的框架之下调整,一般合同也只会注明分部分项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变化时,如何如何调,这种情况只是把分部分项拿掉一块,却没有影响到措施费施工方案的变化,因此也不适用;此外从实事求是的角度上讲,业主把这些工程拎出去分包,而实际上施工企业在临时设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投入并没有减少,定额里的费率也是按完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测算,因此遇到这种情况,简简单单扣除分部分项及相关措施项目费用还是不不尽合理的,至于规费税金,则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已缴纳,则应计费。

这种纠纷的根源还是在招投标阶段,很多人分不清分部分项、措施费、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之间的关系。

其实很简单,第一种情况如果业主要自行发包,则相关工程不应出现在总承包的清单和造价中,业主应另行招投标,同时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服务费,然后向专业承包单位收取这笔费用。当然如果出现在了总承包的清单和造价中的话,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上述争议,而且这样肢解另行发包是违反招投标法的。

第二种情况,施工企业自行分包,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处理相关费用,这种情况一般不会产生什么争议。

第三种情况,业主指定分包,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那么,在招投标时,这些项目是不应以独立费的形式进入分部分项,事实上清单计价规范里也没有独立费这个概念,而是应该以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形式计入其他项目费里的暂估价项目中,并估算费用,同时明确费用的组成明细,是否含专业分包单位的措施费用或、税金等,以便施工企业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时,施工企业按这个费用报价,工程施工阶段,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分包合同价款以及价款组成明细,与暂估价中要遥相呼应。更为重要的是,总承包合同中要在这个基础上明确约定这个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前后的组成明细要一致,才能算差价,差价部分是否下浮,是否计算规费税金?

此外措施费的调整也该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套定额的措施费如脚手、模板最好按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走,按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如企业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分户验收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措施费要么干脆约定按投标报价包干使用不作调整,要么约定好计算基数是什么以及费率是以投标费率为准等,当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例外,应以造价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如果招标代理咨询企业都能放慢脚步,仔细研究文字,从维护双方利益的角度和减少事后纠纷的角度考虑,而不是马马虎虎复制招标文件,匆匆忙忙编制个清单,稀里糊涂发个招标控制价,赶紧开完标,就万事大吉,不管身后洪水滔天——那么哪会有这么多造价纠纷,像定时炸弹一样引爆,最后集中到造价管理机构为难?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分包工程如何避免造价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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