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调解手记,貌似还不过时。

案例1:某工程于2005年招投标、2005年3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500天,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即着手准备进场施工。但由于建设单位拆迁工作未果、施工许可证未能及时办理等原因导致施工企业一致未能开工。2006年9月建设单位发出指令,要求开工日期另行通知,而此后由于设计图纸变更等原因工程与2007年底才正式开工至2009年9月竣工。由此施工企业要求补偿工程延期后人工、材料等的上涨费用,而建设单位认为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拒绝调整期差价。

调解手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远、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工程由于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延期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工期本身。而实际施工期间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度上涨,已超出合同所约定的以及施工企业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因此,经调解发承包双方同意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一致,根据“苏建价(2006)276号”、“(2008)66号”和“苏建价(2008)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其工程价款。

[案例2]:某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商品混凝土、门窗、钢材、防水卷材、墙地面砖等大量甲供材,工程按实结算。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时,业主要求在计算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时应将甲供材费用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扣除,并且甲供材费用应按工程同比例下浮之后,应在税前予以扣除,不得列入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中,对此,施工企业提出强烈质疑。

调解手记: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招投标中标价已经下浮的工程,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其甲供材料费以及甲方认价材料不列入下浮的计算基础;在退还甲供材料费用时,应按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数量及单价予以税后退还,退还甲供材料的价格应与计入价相一致。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材料预算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管理费)。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退还,若有结余,其处理方法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新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2号令)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等规定,承包方及造价咨询人在编制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时,应将甲供材料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内,并提供甲供材料使用明细表,作为有关部门征收营业税的依据,而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则不得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经调解,甲乙双方同意按有关文件规定签署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规范甲供材料的计价方法。

[案例3]: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入工程结算审核阶段时,业主指出本工程塔吊基础及其进退场费计算技术标与商务标不一致,商务标按每个单体一台塔吊计算,而技术标则按每两个单体一台塔吊计算并与实际施工相一致,因此业主认为塔吊基础及进退场费应按实际进场的数量结算,而施工企业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调解手记:一般情况下,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为邀约邀请,投标文件为邀约,中标文件则为承诺,技术标与商务标不一致时,应在评标过程中提出质疑。而在合同签订后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的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及方法为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如图纸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工程造价必须调整。”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塔吊基础及进退场费属于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亦不在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在工程结算中不再调整其费用。

[案例4]:某工程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未有条文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用的计取方法。在建设过程中,业主决定将铝合金门窗、屋面防水、幕墙等专业工程另行分包,并将其费用从造价中扣除,而专业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施工中使用了总承包单位的脚手、垂直运输机械等,因此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用,而业主认为合同中无约定而且总承包单位应直接向分包单位收取,予以拒绝。

调解手记: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独立发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应向建设单位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而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产生的配合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自行协商解决。经调解,本工程业主同意按总承包单位对分包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提供配合服务的内容和深度,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承包服务费用。

[案例5]:某钢结构工程在施工现场根据验收规范由业主委托某质量检测中心对有关构件进行了探伤检查,费用由施工企业垫付,经检查钢构件质量完全合格。在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要求业主支付这笔费用,业主认为施工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且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中已经包含了0.18%的企业检验试验费,所以不应再支付这笔费用。

调解手记:二○○四年八月苏建质(2004)31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为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等,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方委托,二00四年十月苏建质(2004)372号文件《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继而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所以根据施工企业费用定额计取的企业检验试验费为通用措施费项目,即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拭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而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所以经调解,业主同意支付在施工现场竣工验收阶段所产生的钢结构探伤费用。

[案例6]: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但针对竣工结算时却无详细价款调整条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其中满堂基础项目特征中强度标号根据业主要求由C30改为C40,但施工企业中标合同单价明显偏低,在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认为应按标的单价扣除,业主认为应按中标价扣除;此外由于涉及设计变更,混凝土框架柱、梁、板的工程量大幅度提高,而其合同中标价格明显偏高,在竣工结算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施工企业认为应全部按照中标单价计算,而业主认为超过原清单量的3%之后的工程量才能增加造价,并且单价应按原标底价格计算。

调解手记: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应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调整条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招标文件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招标人认可之后进行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5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该工程合同中未有相应约定,而根据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约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业主所提的3%调整范围并无依据。经调解,施工单位同意竣工结算时按中标价格扣除原满堂基础的造价,并按中标价格中的下浮比例重新计算变更后满堂基础的造价。建设单位同意在竣工结算时混凝土框架柱、梁板的综合单价不变,仅调整其工程量,但若其实际竣工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了原工程量清单的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应重新调整。

[案例7]:某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条文如下:“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施工期间所有市场风险,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无,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的变动按实调整”。但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历了07年建材价格暴涨以及08年人工预算工资单价的调整,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时要求调整人工及材料价格,否则会造成严重亏损甚至影响民工工资发放,业主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一律不作调整。

调解手记:本工程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考虑施工期间内所有市场风险,使得后者在施工期间承担了过大的市场风险,尤其是07年建材的暴涨事实上已经超过了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计的范围以及承受的能力,并且有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同时合同中注明“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无”,经查阅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以及该工程标底价格,均没有计算任何风险费用,也即施工企业虽然承受风险,却未能计算相应风险费用。此外,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不属于施工企业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所以经调解,双方同意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5%,由业主承担,未超过,仍由施工企业承担,而人工工资单价则根据有关文件就规定进行调整。

[案例8]:某工程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措施项目费用的价款结算办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产生大量变更,导致措施项目产生变化,在竣工结算时施工企业要求调整措施项目的工程价款,而业主认为本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措施费不应调整。

调解手记:该工程虽然是固定价格合同,但是固定价格形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产生变更,其模板、脚手、甚至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也有相关的变更,此项费用不属于投标人应当承受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4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该条文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经调解,双方同意在竣工结算中措施费用的调整办法应参照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如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如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案例9]:某工程业主单位现场未做三通一平,同时高压线路接入点离施工现场较远,招投标时仅要求施工企业勘察现场后自行报价,合同中亦未注明三通一平费用如何计取,在工程量清单中亦未有体现,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要求甲方支付施工现场高压线路等费用,而业主认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设施费在,拒绝再次支付。调解手记:”三通一平”一般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水通专指给水,电通指施工用电接到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路通指场外道路已铺到施工现场周围入口处,满足车辆出入条件,场地平整指拟建建筑物及条件现场基本平整,无需机械平整,人工简单平整即可进入施工的状态,简称三通一平。一般合同条件下此三通一平工作,多为业主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范围,或委托施工单位承包,另行计价。而根据有关规定计取的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用房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等以及建筑物沿边起50米以内,多幢建筑物两幢间隔50米内的围墙、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和塔吊基座垫层等。经调解业主同意支付高压线路的有关费用,场地平整等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已有列项,则不再计取。

[案例10]:某10KV线路及杆线拆除、迁移等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市区境内,施工企业认为应按《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规定计算增加地形调整系数。而审计部门认为施工地点虽然在市区的行政区域内,但实际属于郊区,工程现场较为偏僻,所受干扰少,因此不应计取此项调整费用。

调解手记:安装定额中架空线路均按平地施工考虑,如在其他地形条件下施工时,在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其人工和机械可按安装定额中地形增加系数表的系数予以调整。但所谓在城市市区架空送电线路,市区也是特定地形,此处市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聚集的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是指一个城市除郊区以外的行政管辖范围,是相对于城市郊区而言的,而不是单纯的行政区划。经调解双方同意该架空配电线路在市区道路上施工可按安装定额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十章章说明中“丘陵(市区)”的地形类别乘1.2调整系数计算。但整个架空配电线路工程在全封闭状态下施工,不受行人、车辆干扰的除外。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十年前的调解手记,貌似还不过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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