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工程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分担调差时的争议一向很多。现在大家至少在合同中注意到了价格风险分担的机制,也是一个进步。这个风险向来都是双刃剑,价格有涨也会有跌,业主如果希望施工企业承担一切风险,在合同注明价格无论怎样变动,都不调整,那么如果合同是在价格高位时签订,施工期内价格却暴跌,业主还有权利要求调减材料价格吗?显然没有。因为在工程结算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应该围绕在合同的框架上进行履行,而不是强势一方的出尔反尔或是行政部门的硬性干预。

问题在于,百分之一百的合同对于这个材料价格的风险分担机制都不会写得很清楚,原因是都没有吃透2008年67号文的真正精神。最近的两个纠纷都因为合同中存在重大漏洞因而引起结算纠纷,第一个是业主方的重大漏洞,合同要求施工企业自主报价,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固定总价合同,但在合同文本中的补充条款中又添了一句。其中某项材料价格的结算价格应按施工期间内的加权平均值为准。如此,施工企业认为价差应该是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报价,审计方认为应该是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报价时的指导价,或是指导价加权平均值乘以下浮率-报价。首先,不能想当然认为只要是指导价就应该下浮,其实并不是指导价偏高,而是施工企业总有办法买到相对便宜的材料,在本工程中指导价下浮既没有政策文件的规定,也没有合同条款的约定,其次招标文件时邀约邀请,投标时邀约,合同是承诺,这个工程在合同的框架下来理解,既然签订了合同,就等于承诺了固定报价中的材料价格,然后又在合同中约定其材料的结算价格,那么结算时,计算公式就是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合同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并没有其他道理可讲,其他公式都没有合同条款或者政策文件的保障,业主如果认为应该用其他的公式来结算,可是在合同中都没有任何约定。

第二个纠纷是双方都存在重大漏洞,合同中约定“材料价差调整费用以合同签订时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格,当市场价格增减变动幅度超过基准价的8%,按照造价信息发布的当期市场价格据实调整,当市场价格增减变动幅度在基准的8%以内,则不予调整。”在这个合同条文中,基准价格的确认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后面的“当市场价格增减变动幅度超过基准价的8%”,不知这个地方的市场价格如何确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施工企业的实际采购价为准?第二句“按照造价信息发布的当期市场价格据实调整”,则没有任何实际的可操作性,首先造价信息发布的是指导价不可能是市场价格,其实何谓“据实调整”?减数和被减数分别是什么?基准价的8%算不算在价差之内?显然以这样的合同条文,注定工程结算时不可能顺利进行。

所以我们回到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件来看,这个文件还是有着比较强烈的借鉴意义,应该在透彻理解这个文件的精神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但应该注意到,第一这个文件也只是个指导意见,其中的精神应该以合同条文的形式出现,第二个这个文件毕竟有他的局限,文件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及价差调整都是以指导价的形式出现的,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自主报价,若施工企业未按指导价报价,就很难直接运用这个文件来指导风险分担了,最多只能在形式上调整指导价和指导价之间的价差而已。因此,合同中关于材料价差的风险分担机制条文还是相当重要,一定要在合同中不厌其烦地写清楚以下内容,才能尽量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1、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即:当工程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材,如砂石、墙体材料等受货源及运输成本影响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除上述因素外,还受到国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所以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属于应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的约定范围幅度。即属于风险分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需要调整价格的界限值。而且需要明确补超出部分的差价还是补全部的差价,例如如某材料投标价是1000元,约定承包方承担风险范围值为3%,实际价为1100,则根据上述规定价差调整值应为1100-1000*3%。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种其价值不一样,其材料风险约定范围幅度值可根据其材料价值分别设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4、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而在合同中针对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应进一步明确约定有关内容,应明确价格调整的取定时,调整后的材料价格是采用《工程造价信息》所发布指导价格还是采用业主认定实际市场采购价格?而材料调整基数是采用中标合同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采用投标报价当期的指导价格?同时在此基础上首先确定即确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的计算公式,即:“(施工期间内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期指导价)/投标期指导价*100%”或是“(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价*100%”。若价格浮动范围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浮动范围值时,则进一步明确价差计算公式:即“施工期指导价加权平均值-投标当期指导价*(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或“施工期间内双方认定材料市场价格加权平均值-投标价格*(1+合同约定价格浮动范围幅度值)”等。5、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但是,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现在的指导价已经不叫指导价了,今后怎么确定材料风险的分担机制大家想好了吗?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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