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编错了,结算时能不能调整?

某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其风险范围按2008年67号文执行。

在工程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发现安装工程中的配电箱等主材价格在招标控制价中严重偏低,而当时在投标报价时,施工企业未市场询价,只是在招标控制价的价格基础上简单下浮报价,并形成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因此施工企业任务招标控制价配电箱价格严重偏低,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只能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进行下浮报价,否则会成为废标,但按此价格结算会造成几十万的亏损,因此要求在结算时调整配电箱价格,而业主认为应按合同执行不予调整,因此产生造价纠纷。

本工程当然应按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综合单价调整的前提是设计变更,而本工程不存在设计变更,数量都没有改变,乃至项目特征都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其实没有转圜余地,无论如何也是不能改变合同综合单价的。中介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当然有责任,施工企业可以质疑招标控制价,但质疑的时间应该是投标报价时,也应自己询价心中有数后,再提出质疑,要求调整招标控制价。而在签订合同后,施工时再提出质疑,木已成舟,已经无法挽回了,只能执行合同。所以投标报价不能仅仅是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简简单单下浮,然后订立合同,价格也不看,合同条款也不看,此乃当前施工企业的通病。

当然几十万的亏损对于一些小公司是难以想象的,利润才有多少呢?所以只能指出本工程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相关配电箱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给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带来一定困扰,极有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大面积亏损,因此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适当调整相关价格。但有合同在先,造价管理部门无权以行政指令调整,业主无人敢承担责任,审计方更立场坚定,因此最终不了了之事。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招标控制价编错了,结算时能不能调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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