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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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关于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内容分析

 (2010-03-0509:04:49)转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招标文件是始终贯穿于其中的法律性文本,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合同的签定,造价、质量、工期等因素的控制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有关各方应高度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避免建设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的签定、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等等方面产生纠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一、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预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所以招标文件拥有相当重要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即招标文件应属于要约邀请,是吸引或引诱他人根据自己提出的条件来进行工程建设投标报价的意思表示。法学界一般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而邀约邀请是要约和承诺的共同基础,所以招标文件是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的,其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有一定意义的法律约束力。针对招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即招标文件规范了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招投标,不能歧视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也不能任意地修改招标文件的条款。针对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也即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后标双方尤其是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一系列程序、条件、格式和实质性要求进行投标,如果投标人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改变其实质性条款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则应视为废标,不能作为中标单位考虑,。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针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招投标结束之后,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双方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的主要及实质性条款签定合同,否则即背离了工程招标的初衷,同时对于其他投标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承担其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有其法律效力,则应该在施工合同有所体现,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1条规定:“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其中并没有有关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上文所述,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要约邀请是要约和承诺的基础,则合同组成文件应有“招标文件”一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4.2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总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在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位置可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若与合同条款有差异之处,则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作为招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的基础,应该有明确完整的内容。《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投标报价的要求;(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八)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其中投标报价的要求及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是工程计价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所以应尤其明确、清晰、完整。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招标范围,合同形式、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招标控制价格的编制依据、风险范围、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含风险范围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措施项目费用等)等等,才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如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4.4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及支付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款项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完整的招标文件同样也应包括以上条文,才能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三、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中标人之间的权责关系。《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针对固定总价合同,目前很多招标文件仍然针对投标人设置过多的权责,如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投标人在短时间内复核工程量清单,如无异议,则视为清单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吻合,结算时不再调整。若还有缺项、漏项、错项,则作为投标人的优惠、竣工结算时也不作价款调整等。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强制条文3.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此条文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即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给投标人,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即工程量清单虽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但其准确性(即数量不得有误)、完整性(即不缺得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而工程造价咨询人责任则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据咨询合同约定另作处理)。所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并不需要承担此项义务,只需根据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数量作出合理的报价即可。即使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也应给予投标人足够充裕的时间复核工程量清单及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而不能由投标人承担因工程量清单的缺失引起的工程价款损失。2、而针对固定单价合同,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其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也即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缺失导致工程量不完整或有漏项,缺项,或者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是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加,此类的风险应由招标人自行承担。当前大部分招标文件已经基本能接受这一点,但也有针对投标人设置了过多的权责。如:“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包含现有图纸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投标人不得擅自改动,若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有疑义,发现有缺项、漏项、少算、错算,且误差率超过2%(最高者达10%)的,请在疑问材料中提出,否则视同认可,投标人未提出疑义的,在竣工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又如:“本工程分部分项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数量风险由招标人承担,要求投标人按项目特征、图纸、技术和施工要求等方面综合计算工作内容,如果图纸与技术和施工要求中已经明确,且在施工中必然发生,即使项目特征中未描述也应视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计的风险,施工过程中不另行增加。”而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强制条文4.1.3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也即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它一方面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平台。所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该工程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内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则按现场签证确定。这样才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真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体现了招、投标双方权、责对等的原则。此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强制条文3.2.7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即招标人在其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准确地描述工程项目特征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格的重要环节,如果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会使得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容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产生大量的工程造价纠纷,而投标人不应承担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四、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报价的方式以及施工合同的形式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方式的规定条文是工程招投标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所以在招标文件中的表述必须清晰、完整、权责分明,否则在日后的工程结算阶段必然会引起相当多的争端。如某招标文件规定其投标报价方式如下:“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施工期间所有风险,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无,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的变动按实调整”。招标文件如此表述过于简单,没有明确该工程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并且由投标人承担了所有的无限风险但却没有计取风险费用的规定,而且风险以外的部分以及设计变更和招标人要求的变动部分的工程价款计算方法也很笼统,类似的条文如果相应地以合同条文确定下来,必然会在工程建设过程和竣工结算过程中产生大量问题,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强制条文4.4.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即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也不排斥采用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在招标过程中中,招标文件同样对应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价款调整等合同条款作出具体规定。五、招标文件应注重在工程建设中能使招投标双方合理分摊风险,维护和保障有关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其施工周期长,会产生很多不确定因素,诸如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大幅度涨跌、极端气候的影响、国家政策性文件的变化、施工现场的某些突发事件等等,这些都会使招投标双方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类风险,如何规避和合理分摊风险同样应是招标文件需要明确的极其重要的条文之一。但目前部分招标文件针对合同风险的条文内容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1、部分招标文件有关条文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过多,使得后者在真正遇到一些无法预测和控制的突发事件时,无力承担其风险,影响建设工程的实施,同时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如一些要求签订固定总价的合同,如前文所述,价格(包括材料价格的上涨)的风险首当其冲需要投标人承担,同时招标人还拒绝承担工程数量偏差引起的风险,即并不给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及询标等,因此工程量的漏项和错算的风险也由投标人承担;再如部分招标文件声明本工程投标报价时应该包括实际施工期间内国家政策性调整、市场风险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其他风险、拆迁阻挠施工等各方面的风险因素;还有的招标文件甚至将材料检验试验费、措施项目费用、甲供材的保管费、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甲方另行分包项目的配合费用等也作为风险费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且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如此一边倒的条文让招标人仍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前提下几乎不需承担任何风险,这在实际工程建设中显然是有失公平的。2、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文表述不清,近年来建筑材料领域经过几次暴涨暴跌,其产生的工程风险已经引起了有关各方建设主体的高度重视,但是在招标文件的具体表述中不够清晰,没有区分招标人和投标人各自承担风险的范畴,即前者须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部分风险,后者应承担材料价格下跌的部分风险;没有明确须进行风险分担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范畴;没有明确建筑材料进行风险分担的价格临界点等等,这使得在合同履行的过程有关风险控制的条文不具实际可操作性。3、招标文件中针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比较模糊笼统,一般招标文件中计算风险费用的规定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竣工结算时间不作任何调整,或是承包人已经预见有关合同价款中的风险并足额把风险费用计入含有价格的项目中,在结算中一律不予计算此风险费用。而也由相当部分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多项风险内容,而涉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时,则为“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同时在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也没有相关费用的计算,所以投标人名义上承担了部分风险,而事实上并没有收取相关费用,因而真正遇到相关风险时仍然没有费用保障。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规范合同风险的条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1.9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以及4.7.6条文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条镇个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该条文对于工程风险的确定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招标文件应当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即招标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招标文件应当此类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包括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投标人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包括上涨或下跌)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具体条文直接参照苏建价〔2008〕67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即可。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投标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4、工程建设中其他风险应区分费用性质和相关权责来界定风险费用的承担方,如因为招标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是因为招标方拆迁等原因造成阻挠施工等各方面的风险因素应该由招标人承担;此外诸如材料检验试验费等措施项目费用、甲供材的保管费、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甲方另行分包项目的配合费用等等则属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不应作为风险费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5、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应预留充裕时间给予投标人复核工程量以及询标,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则不应由投标人部分或全部承担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够而产生的风险。6、招标文件中如采用风险费用包干的方法,应明确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要求投标人进行合理报价,同时在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中也能同口径地有所反映。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环境及工程本身不可能一成不变,相应的投标报价也会发生变化,所以价款调整的条文也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之一。1、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款调整的条文应当权责分明、表述清晰、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当前招标文件的价款调整条文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值,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一律不作调整。”该条文显然不符合规定,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国家政策性文件必然会在工程建设期内影响工程造价,不应不作调整。(2)、部分招标文件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增减时如何调整工程价款的条文表述不清,没有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时分别采用何种综合单价,即使有专门的条款约定也完全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设立,如“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标函综合单价与标底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的误差在正负15%以内,参照标函综合单价增减,在正负15%以外标函综合单价大于标底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标底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小于按标函综合单价,减少部分的相反”,如此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是相抵触的。而且部分招标文件针对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大幅度追加工程变更的价款的手段缺少控制机制。(3)、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会出现工程实际项目特征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况,部分招标文件未能明确这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如不能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特征改变以后,原来的项目造价是否按投标报价扣还,新增加的项目造价如何增加,则会为日后的工程竣工结算埋下大量工程造价纠纷的隐患。(4)、部分招标文件针对设计变更产生新的项目如何确定工程价款也缺少相应条文,包括如何计价,如何下浮等等,为工程竣工结算时留下很多活口。(5)、部分招标文件针对措施费用的约定条文也不尽合理。在固定价格形式的合同中,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措施费用的包干范围和具体价款调整办法。招标人往往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出现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不做调整,投标时的项目措施费为包干费,结算时不作调整”。或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各项措施费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进入投标报价,不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变化而增减,结算时概不调整。”甚至“措施费在投标报价时一次性包死,竣工结算时无论何种情况一律不作调整。”招标文件如此规定显然不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工程价款调整应当包含措施费用在内。     (6)、部分招标文件针对工程价款调整部分的优惠下浮计算不尽合理,往往要求投标人将变更部分工程价款包括规费、税金等按总价下浮,下浮为:“1-中标价/标底价扣除暂列金额、规费、税金”。这也违背了清单计价关于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原则,即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2、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应遵循相关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原则。(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1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该项条文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2规定“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也即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根据前文所述,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的工程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经评审中标的投标价格应是双方认可合同价格,所以招标文件应明确按投标价格扣除,新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则应由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的口径重新计算,由招标人认可之后进行调整。(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本条文规定了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也即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在已经签定的合同基础上确定。(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4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该条文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固定价格形式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使得混凝土工程工程量产生变更,其模板、脚手、甚至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也有相关的变更,此项费用不属于投标人应当承受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在招标文件中其费用的调整办法应参照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如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如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7.5规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本条文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然这种调整方法也不是绝对的,应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有可能变更大量工程量的清单项目中抬高报价,然后在工程价款调整时获得较高利益。所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约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六、招标文件发布过程中应规范招标控制价的发布。部分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总价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但事实上招标控制价的计算却仍然采用所谓总价下浮的方式确定最终造价,这同样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条文4.2.8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同时通建工〔2009〕223号文件《南通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招标控制价计算程序如招标控制价计算程序也即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不得采用标底总价下浮的形式,调整幅度在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费用的综合单价计算中得以体现,其他项目费(计日工除外)、规费、税金及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不得在调整范围。此外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暂列如措施项目费中,其费率不得自行下浮,并最终在工程结算时由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率为准。   

 七、招标文件应规范材料检验试验费的计算部分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或“检验试验:投标人报价必须考虑全部的费用,结算时由发包人根据发票在定额规定内支付,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应根据下列文件的要求规定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的计算。根据苏建质(2004)372号文件《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根据苏建定(2004)414号文件《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鉴于委托方式改变,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工作内容和计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2004计价表措施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计取标准调整为:  建筑与装饰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4%调整为0.18%;安装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调整为0.15%;市政工程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3%调整为0.15%.根据苏建价函(2006)91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费用列支问题的答复》规定: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送检和其他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其费用按相应规定费率计算。除此以外的检验实验费用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但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编制概、预算时,可将材料检验试验费单独列入工程建设概预算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与措施项目费之和的0.5~1.5%计取。工程结算时按实结算。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规定,企业检验试验费为通用措施费项目,即施工企业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拭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建筑工程为0.2%、单独装饰0.2%、安装工程0.15%、市政工程0.15%、仿古工程0.3%、园林绿化工程0.06%。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如前所述,招标文件只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编制相关条文,才能保证建设工程地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防止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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