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用水用电的计价方法

当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或是使用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的项目,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于这部分的费用未予明确,从而导致在工程结算时,工程用水、电费用的调整容易引发各种争议,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从招标文件开始就应明确相关费用的计价方法。

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三通一平”是其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水通专指给水,电通指施工用电接到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路通指场外道路已铺到施工现场周围入口处,满足车辆出入条件,场地平整指拟建建筑物及条件现场基本平整,无需机械平整,人工简单平整即可进入施工的状态,简称三通一平。招标文件一般都会明确施工用水、电已接至施工现场附近,由施工单位负责引至施工现场,费用自理,其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一、工程用水电的性质及内容

工程用水电包含施工用水电及生活用水电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由业主承担,不同的是前者一般应按实际用量或定额分析用量进行计量,后者一般在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

施工用水电费用应以定额含量计价并包含在工程造价中,如建标(2003)206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中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等,而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其中的燃料动力费包括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所以合理施工的施工用水电费(通常按定额含量标准计算)是建筑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应该由甲方承担

生活用水电费入企业办公用水电及工人临时设施生活用水电也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如《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中规定工程造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即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燃气等费用等;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古建园林工程规定范围内(建筑物沿边起50米以内,多幢建筑两幢间隔50米内)围墙、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和塔吊基座(轨道)垫层(不包括混凝土固定式基础)等”。

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制定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方案,明确区分施工用水电和生活用水电内容组成。现场施工用水量主要包括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砌砖、楼地面、抹灰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用电内容则包括主要用电设备如塔吊、砼泵送机械、木料加工设备、潜水泵、振动器、电焊机、灰浆拌合机、断钢机、夜间施工照明等主要施工机械。其余施工现场施工企业办公用水电及施工工人生活用水电则为生活用水电费用内容组成。

二、工程用水电费用的招投标计价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用水电费用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乘以政府定额中的含量汇总用量并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价,生活用水电费用则以政府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率及临时设施费率计价;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施工用水电费用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乘以企业定额中的含量汇总用量并以招标文件指定的价格计价、生活用水电费用则由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制定的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方案进行竞争性报价。两者中工程用水电均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规费、营业税金等费用的计价基础。

三、工程用水电费用的挂表计量。通常工程用水包括工程施工用水电和生活用水电,应分别装表,区分使用线路,按实分配用量。根据规定,工程施工所用水电,应由业主在现场安装水、电表,交施工承包商保管使用。通常工程用水包括工程施工用水电和生活用水电,分别装表,按实分配用量。

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均应明确工程用水电费的缴纳方式和结算方法。

1、工程用水电为业主缴纳。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按有关规定注明工程用水电的缴纳和结算方式,

定额中规定“工程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电表读数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生活用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此项规定隐含的前提即为工程用水电为业主缴纳,因此工程用水电费实际上应作为类似于甲供材料进行相关的工程结算,即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首先明确工程用水电由业主进行缴纳,并作为甲供材料进行计价管理,而既作为甲供材料,在工程结算时应按进入造价的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扣还给建设单位,但此项规定同时明确其中“工程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电表读数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即按水、电表的实际用量进行扣还而不是按定额含量,所以这里隐含了另外两层意思,第一鼓励和支持业主在工程建设中装表计量,第二则鼓励施工企业通过提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节约用水用电,使得水、电表示数用量低于定额用量。但目前施工现场水、电表用量通常高于定额用量,引起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某些定额子目水电用量含量偏低、某些施工企业未能做到节约用水用电、 某些工程项目将施工用水电和施工企业、业主办公生活用水电等一并装表计量。所以在施工现场应尽量将施工用水电和生活用水电分开装表、分开计量、分开扣还。

工程用水电为业主缴纳另外一种情况,施工现场的确没有条件装表计量,此时只能按定额用量进行扣还,即“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生活用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但此种方式易造成施工企业浪费水电的情况发生。

2、工程用水电为施工企业直接缴纳。建设工程如要求施工企业直接缴纳水电费,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要求缴纳方式、计价方法和结算方法等。一般情况下如果水电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结算时则应根据合同约定,若无合同约定,则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往往业主希望根据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和定额水电用量进行比较后再结算,在定额数量以内,乙方实际支付多少水电费,甲方结算多少,超过定额数量由乙方自行承担,而施工企业则希望直接根据水表、电表的实际用量进行结算,这两种标准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在工程结算中会引起大量工程造价纠纷。

所以工程用水电为施工企业直接缴纳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注明有关结算方式的条款显得尤为重要。而比较合理的结算方式应为施工用水电和生活用水电分开装表计量,工程结算中的施工用水电用量为定额汇总的用量、价格则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为准,生活用水电则以企业管理费和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为准包干使用。

3、当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水电费的结算方式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如涉及到以定额含量进行扣还或是计价的时候,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有不同的约定。如为固定总价合同,在竣工结算时如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此处的定额含量应为合同总价即中标价格中的施工用水电含量,因此中标单位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提供一份施工用水电的数量和价格清单,在日后工程竣工结算或是财务决算时按照此清单内的水电用量和价格进行扣还或者计价。如为固定单价合同,在竣工结算时如也需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时,此处的定额含量应为本工程合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中标价格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及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施工用水电含量汇总出的水电用量,同时再乘以中标价格相对应的水电单价进行扣还或者计价,

再有如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般情况是要提供水电服务的,如果是甲方分包的工程,通常可按承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3%收取总包服务费,此时应在总承包及分包合同中注明总包服务费是否包含分包工程的水电使用费用,如不包含,计取办法应另作说明。如果是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水电费用的扣还也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说明,可参照计价表的扣还方法,也可以估算和测算中一定的费率进行扣还。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工程用水用电的计价方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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