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差调整计算方法应追求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某城市综合体项目(A标段含办公楼、服务型公寓、商业、地下室及人防地下室建安工程),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如下异议:合同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方式为本工程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参考苏建价(2008)67号文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本工程主要材料特指钢材。调整幅度为5%以内不调整,按施工期内指导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审计方认为:整个A标段为一个单位工程,把整个标段的钢材合并在一起调整价差;施工方认为:整个标段是一个单项工程,1#办公楼、2#、3#服务型公寓、商业、地下室及人防地下室均有单独的设计图纸,均有不同的使用功能,是整个A标段的组成部分,符合单位工程的定义,且招标时也是各有各的清单,调整材差时应按每个单位工程分别调整。根据苏建价(2008)67号文及通建价[2015]11号文关于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是按加权平均调整。本工程合同中明确了按算术平均调整,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更应按每个单体调整,地下室及裙楼的施工期短而钢材用量大,办公楼及公寓施工期长而钢材量少,不应混在一起按算术平均值调整。

本工程整个A标段应属于工程项目,1#办公楼、2#、3#服务型公寓、商业、地下室及人防地下室均有单独的设计图纸,均有不同的使用功能,是整个A标段的组成部分,属于单项工程,办公楼、2#、3#服务型公寓、商业、地下室及人防地下室其中的土建工程和安装水电工程分别属于单位工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单位工程划分钢筋差价计算,此外从另一个角度,整个工程项目,钢筋进场与使用时间都不一致,对应市价价格波动价格较大,所以整体项目钢筋汇总调差显然不合适。而且各单体都有单独招标工程量,结算时不应改变原清单结构。

所以此类工程,钢筋调差应以各单体中的单位工程划分按加权平均价格分别计算为宜。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价差调整计算方法应追求其科学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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