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工程计价面面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因此有相当部分未完成结算审核工程或在建工程,最终需要以简易计税方式进行工程结算,结算过程中由于营改增之后两种税制的变革,导致在工程计价中易产生大量纠纷争议,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

一、何种工程可按简易计税方式结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而根据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建筑工程老项目如何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

目前未完成结算审核工程或在建工程多为2016年5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未避免营改增之后简易计税及一般计税两种不同计税方式的选择导致工程造价调整的纠纷,原则上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即施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并与此相对应,工程结算亦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进行计价。

当然也有此类工程,业主要求施工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则应当另当别论,需要由双方协商调整工程价款,保证施工企业不应承担额外的税负。

三、营改增前发标的“建筑工程新项目”如何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价?

2016年4月30日之前发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合同开工时间一般在5月1日之后,也有可能作为新项目,如果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以及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而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未避免不必要的工程造价纠纷,应由有关建设各方主体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按简易计税方式调整其合同价款的办法。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不满总简易计税方式计价的工程,则不得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应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予以计价。

四、建筑工程新项目如何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营改增后发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新项目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新项目建筑服务,则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价。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有关各方建设主体须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作出明确约定,并根据简易计税方式口径计算其工程造价,包括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并在此基础上缴纳简易计税的增值税税金。

此类工程尤其要注意,工程若不满足简易计税方式,即便双方约定为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并按3.36%计增值税,但最终国税部门征税时却会仍按11%的一般计税方式征税,从而必然会导致工程造价纠纷

五、施工企业实际缴税时,如何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经协商一致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国税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方可按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税金。计算方式为:含税销售额(即工程最终结算价款)÷1.03×0.03。

如:某工程结算价款为96.75(税前造价)×1.0336=100万元,则应缴纳增值税1001.03×0.03=2.91万元,缴纳两费一税2.91×0.12=0.35万元,合计3.26万元。

六、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结算时仅需调整税率即可?

营改增是税制的改革,即由营业税计税方式改为增值税计税方式,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位税。因此两种税制的变革体现在工程造价的确定上绝不是仅仅改变一下税金计取中的税率而已。

如某建筑工程老项目在营业税计价方式中,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为96.64(税前造价)×1.03447=100万元,其中施工企业代收代缴的营业税税额为100-100=3.36万元。

(1)若该工程在营改增之后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在计算工程最终价款时,若税率不作调整,工程结算造价仍为100万元,则应缴纳增值税税金为100×0.03=2.91万元,即施工企业合同价款中收取了3.36万元的营业税税金金额,在营改增之后只需缴纳2.91万元的增值税税金金额,显然不尽合理。

(2)若该工程在营改增之后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在计算工程最终价款时,若税率作出相应调整,即96.64(税前造价)×1.0336=99.88万元,即最终价款或开票金额为99.88元,其中计取税金为99.88-96.64=3.24万元。开票后,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税金为99.88×0.03=2.91万元,地税部门征收两费一税2.91×0.12=0.35万元,合计3.26万元。此种调整则保证施工企业收取税金及缴纳税金相对平衡。

(3)若该工程在营改增之后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部分价款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税金,则在计算工程最终价款时,若仅将税率作出相应调整,同样不尽合理。

若该工程(不含甲供材)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开具50万元营业税发票,属于双方已结算价款,其中施工企业已经代收代缴营业税额50-50=1.68万元.。

该工程在计算工程最终价款时,若仅将税率作出相应调整,即结算价款为96.64(税前造价)×1.0336=99.88万元,再扣除已结算价款50万元,则开票金额应为99.88-50=49.88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金为49.88×0.03=1.45万元,地税部门征收两费一税1.45×0.12=0.17万元,合计1.62万元。

也即该工程施工企业计取税金金额为99.88-96.64=3.24万元,而实际缴纳税金为1.68+1.62=3.30万元,税金计取和缴纳未能得到平衡,亦为不尽合理。

(4)若该工程在营改增之后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部分价款已经缴纳过部分甲供材营业税税金而未收取相应工程价款,则在计算工程最终价款时,若仅将税率作出相应调整,同样不尽合理。

若该工程共有甲供材30万元,在5月1日之前,已交过10万元甲供材的营业税税金,即为10×3.477%=0.3477万元。

该工程在计算工程最终价款时,若仅将税率作出相应调整,即结算价款为【96.64(税前造价)-30】×1.0336=68.88万元,再扣除已缴纳税金0.3477万元,则开票金额应为68.88-0.3477=68.53万元,其中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金为68.53×0.03=1.996万元,地税部门征收两费一税1.996×0.12=0.24万元,合计2.236万元。

也即该工程施工企业计取税金金额为68.88-68.88/1.0336=2.24万元,而实际缴纳税金为0.3477+2.236=2.584万元,税金计取和缴纳未能得到平衡,亦为不尽合理。

 七、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不作调整。

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

以上四项合计,以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市区3.36%、县镇3.30%、乡村3.18%。

简易计税方式不得抵扣进项税。

八、简易计税价款调整相关公式 

1.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经有关各方建设主体协商一致后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其工程结算价款应为(B-D/1.01)×(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D:经审定后的结算甲供材费用

2.建筑工程老项目无甲供材及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B×(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其中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3.建筑工程老项目无甲供材及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A+(B-C)×(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其中: 

A: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

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C: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中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即A/(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关税金税率)

4.建筑工程老项目有甲供材及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未缴纳甲供材营业税金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B-D/1.01)×(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其中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D:经审定后的结算甲供材费用

5.建筑工程老项目有甲供材及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情况,未缴纳甲供材营业税金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A+(B-C-D/1.01)×(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A: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

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C: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中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即A/(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关税金税率)

D:经审定后的结算甲供材费用

6.建筑工程老项目有甲供材及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情况,已缴纳部分甲供材营业税金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A+E+(B-C-D/1.01)×(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A: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

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C: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中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即A/(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关税金税率)

D:经审定后的结算甲供材费用

E:已缴纳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税额

 八、简易计税方法价款调整实例

某建筑工程老项目在结算审计核对后,税前造价审定为B:163714785.99元,按原营业税计价方式总造价应为163714785.99×1.03477=169407149.10元

该工程在营改增之前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金额总计A:66065606元,涉及价款不含甲供材,其中不含税造价为C:66065606/1.03477.

根据地税部门完税凭证,该工程在营改增之前已缴纳甲供材E:278208元。

该工程在营改增之后已开具简易征收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为2050000元。

该工程审定后的甲供材费用总计为D:52125042.08元

则该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应为

工程结算价=A+E+(B-C-D/1.01)×(1+3.36%)

=66065606+278208+(163714785.99-66065606/1.03477-52125042.08/1.01)×(1+3.36%)

=116225496.90元

施工企业在结清价款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6225496.90-A:66065606-2050000=48109890.90元

缴纳增值税税额为48109890.90×0.03=1401258.96元

地税部门征收两费一税1401258.96×0.12=168151.08元,

综合本工程案例,本工程施工企业实际计取税金为=A-A÷1.03477+E+(B-C-D/1.01)×3.36%

=66065606-66065606÷1.03477+278208+(163714785.99-66065606÷1.03477-52125042.08÷1.01)×3.36%=66065606-63845691.31+278208+1621540.78元=4119663.47元

而本工程实际缴纳税金则为A-A÷1.03477+E+2050000×3.36%+1401258.96+168151.08

=66065606-66065606÷1.03477+278208+77145.60+1401258.96+168151.08=4136412.73.33元

则最终施工企业实际缴税税金与实际计取税金极为接近,基本达到收支平衡。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简易计税工程计价面面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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