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都是法律名词,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或补充协议

某市政工程,合同约定实际施工期间内的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及人工等政策性风险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施工企业难以承受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要求调整其工程价款,业主单位则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其调整价款的要求,由此产生造价纠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条文3.4.1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该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工程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完全承担市场风险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从合同约定的文字来看,价格上涨不应调整其合同价款,但是根据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在其合同报价之前应充分分析工程要素价格在过去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波动区间并考虑到报价中,如果出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比如疫情、战争、自然灾害、国家调控措施等导致价格上涨幅度超出这一历史平均波动区间的,就不属于其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上涨造成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多大的幅度属于应当合理预见并承担的风险范围可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工程要素价格的历史数据制定标准。 

对于某一时段建筑材料、人工价格非理性上涨而根据合同约定价款难以获得调整的情况,施工企业有权以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合同价款。一方面,施工企业可以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为依据,与发包人协商谈判,调整合同价款。另一方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调整合同价款.。

所以遇到疫情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价格波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按有关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价款应无问题,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也还是合同和补充协议,不是这些不可抗力因素抑或情势变更原则,这些都是将来价款纠纷无法协调后,走法律途径时法官判案的依据而已。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都是法律名词,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或补充协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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