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固定单价合同需要调整税率吗?

对于搞造价的人,答案很简单,按合同约定。

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风险是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的,但是也有固定单价的合同约定税金等政策性风险不调整,那价款结算时就不调整呗,基于合同价款,施工企业如何缴税是另外一回事,结算时是看合同约定,而不是看施工企业的发票。

但也有一种情况,是需要看发票开具情况的,就是造价价款的形成完全配合增值税的规定,计价是一般计税,缴税也是一般计税,合同约定税率应调整,这是一个比较科学、客观和理想的情况了。

这种情况如2019年5月份曾经看到业主一个通知,即鉴于增值税率的变化,即日起所有的工程结算价款均改为审定后的合同工程结算价款/1.10*1.09,这个做法对还是不对呢?

如果该工程没有开具过专票,当然没有问题这个做法是对的。

如果该工程已经开具过之前税率的发票,这样调整,那就有问题了。如某工程合同结算价款100*1.1=110万,已开具过50万的老发票,最终应如何结算?

如直接调为100*1.09=109万,那实际缴纳税额是50/1.1*0.1+(109-50)/1.09*0.09=9.42万,而价款中的税金只有9万,也就是说最终施工企业货款收入降低,同时也为发包人多承担了税额。

那应该怎么调整呢?

之前已开具的发票,为双方已经结清的货款,这个应该不作调整,其中的不含税造价为50/1.1=45.45万,所以最终的结算价款应为50+(100-45.45)*1.09=109.46万。

此时价款中的税金为50/1.1*0.1+(100-45.45)*0.09=9.46万,实际缴纳税款为50/1.1*0.1+(109.46—50)/1.09*0.09=9.46万,酱紫我们的计价和缴税就完美地保持一致辣,其实就是价款的形成如材料销售价格一样达到了价款分离的最高境界了当然,合同应有相应明确的约定。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当年20160501之前用营业税形成的价款施工企业不及时按简易计税缴税,却按一般计税方式缴了税,是否也是按合同约定调税率或按发票情况,把3.477调整为11呢,那当然不是,这虽然是政策性调整,但两种税率的算法已过万重山,不再是同一个时空背景中的事了,岂可同日而语。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营改增之后固定单价合同需要调整税率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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