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吨钢筋的流转看增值税的本质

一从钢厂到钢材经销商

钢材经销商,花4000元钱向钢厂购买一吨钢材,钢厂提供增值税发票,钢厂要替税务局收4000×0.13=520元的税款。则钢材经销商要向钢厂支付4520元,开票金额4520元。

对于钢厂而言,520元为销项税。对于钢材经销商而言,520元为进项税。钢材经销商作为消费者购买方,应当承担这笔税金。

二从钢材经销商到施工企业

当钢材经销商把4000元的一吨钢筋以5000元销售给施工企业(注意,这里是以价税分离的理想状态作为模型而已,实际上钢材的买卖还不是这种模式,还是总价模式),又要替税务局向施工企业收取5000×0.13=650元税款,开票金额为5650元,其中对于钢材经销商而言,开票后,向施工企业收取,需向税务缴纳650元为销项税。而实际钢材经销商所承担纳税额是销项税-进项税=650-520=130元。用520元抵减650元的过程就叫进项税抵扣销项税,这是增值税的核心环节。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其向钢材经销商购买钢筋1吨,钢筋税前单位为5000元,钢筋含税单价5650元/吨。钢筋属于大宗商品,增值税率13%。其中除税金额=5650÷(1+13%)=5000元。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作为消费者购买方,进项税额则为5000×13%=650元,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

钢筋含税价款(价税合计)即开票金额=除税金额+进项税额=5000+650=5650元。增值税下,“价税分离”是产品定价和计价规则的核心,导致了营改增后计价体系出现最本质的变化。

三从施工企业到业主

假设施工企业的钢材购买价格与价款报价中的钢材价格完全一致———当时这是理想模型,实际上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也是本授一向认为计价归计价,缴税归缴税的平行世界理论的根本出处。

施工企业与业主形成合同关系后,施工企业购买钢筋1吨,钢筋含税单价5650元/吨。经制作安装后,综合单价报价为8775元/吨。(人工、机械、管理费、利润等中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00元),那么钢筋的除税综合单价=8775-650-100=8025.00元。即为裸价,即在增值税体系中,扣除进项税后的销售额才能作为计算销项税的基础。因此我们的计价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动,用除税价格乘以税率形成造价。即8025×(1+9%)=8747.25元,其中税额=税前造价×税率=8025元×%=722.25元。

当然必须要特别说明的是营改增之后的计价体系的变化完全是为了配合税改,用一般计税方式形成了价款之后,我们认为你的税前造价就是除税的,至于你报价有没有除,除干净了没有那是你自己的事,按合同形成了结算价款之后,收税就是用这个结算价款除以1.09再乘以0.09,结算价款怎么形成,合理不合理缴税的时候这个已经不重要了,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关系了。

此时对于施工企业而言,722.25元则为销项税,即开票后,向业主收取相应价款,再向税务缴纳相关增值税。施工企业应实际承担缴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722.25-650-100=-27.75元,

此时对于业主而言,竣工后业主单位如无需进一步流转增值,业主承担的进项税则为722.25元,业主作为购买方消费者成为该增值税承担者,即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竣工后业主单位如仍可进一步流转增值,例如开发商开发房屋进行销售,业主可以在销售过程中继续用此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作为消费终端的购房者则成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这就是一吨钢筋在增值税中的流转环节。

另,射手座和摩羯座的亲有没有兴趣试一试上述税率如改成17和11,以及16和10之后会有什么结果?

测试结果就是作为施工企业在这两次税改,尤其是19年这一次,如风箱里的老鼠,受上下游的夹击并没有享受到政策红利。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从一吨钢筋的流转看增值税的本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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